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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該㈠之情形,乃指中間確認之訴,亦即就法院為本訴之裁判時本即應判斷之先決法律關係,始得不經他造同意於第二審提起反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90號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1734、2216、2672號選任被告之遺產管理人為黃麗娟,並經被告之遺產管理人黃麗娟於111年9月14日向本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本件先決法律關係既已終結在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於民事案件係屬行政訴訟案之前提先決法律關係者,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已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爭執、合併或追加須合一確定之第三人、就抵銷之餘額為反請求等,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非分割遺產之先決法律關係爭執,僅為偶然因素而相牽連,顯無何統合處理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查,系爭公告是否課與被上訴人系爭公法義務,固為本件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但本院非不可就此先決法律關係自為認定後裁判,又考量停止訴訟程序將使被上訴人受延滯之不利益,本院認為無必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共有人或第三人對土地登記簿所載共有人之權利或應有部分有所爭執,固得行使其訴訟權利,惟該爭執之法律關係,本非法院為共有物分割裁判時,所應判斷之先決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10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上開第1款規定乃指中間確認之訴,亦即就法院為本訴之裁判時本即應判斷之先決法律關係,始得不經他造同意於第二審提起反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訴訟係原告以繼承人之地位請求確認被告之繼承權不存在,是另案訴訟有關「確認遺囑無效」之爭點,涉及被告是否因表示被繼承人之意思表示而喪失繼承權,固為本件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行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8日製作之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關於所列其餘債權人即被告俞娣、李鄭思雅、李汪根之債權均應予變更(減少),其先決法律關係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倘該行政爭訟之訴訟標的,為本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本訴訟法院本可自為判斷,非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俾免當事人遭致延滯程序之不利益。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原審見未及此,認上開既判事項於本件無既判力,且因有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該既判事項之基礎事實,而就為本件先決法律關係之既判事項為重複並相反之裁判,於法自有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再更㈢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僅於判決理由判斷,並無既判力,難免當事人日後就此項先決法律關係再生爭訟,乃有此項制度,此項中間確認之訴,僅以本訴訟之先決之法律關係為要件,並不再審酌有無確認之法律上利益,故與一般確認之訴尚有區別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4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是前訴訟應予廢棄,則原裁定於確認前訴訟之訴訟費用額時即應改命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管理人,應屬本件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先決法律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8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抗告人是否為祭祀公業周元榮之管理人,係屬本件拆屋還地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無疑。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上開追加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系爭公告是否課與被上訴人系爭義務),固為本件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但本院非不可就此先決法律關係自為認定後裁判,又考量停止訴訟程序將使被上訴人受延滯之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539號審理中(見公務電話紀錄1紙,、本院卷第109頁),此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可參,是本院另案107年度訴字第539號分配表異議等事件顯為本件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第1款規定乃指中間確認之訴,亦即就法院為本訴之裁判時本即應判斷之先決法律關係,始得不經他造同意於第二審提起反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本院業已審理相當時日,又本件訴訟已依兩造聲請調查相關證據,兩造復表明別無其他證據提出或聲請調查(見本院卷四第219頁),則依卷存資料,本院尚非不可就此先決法律關係自為認定後裁判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4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前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8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為本件之先決法律關係,經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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