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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按「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左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左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能重複由2人以上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自應剔除被上訴人於該年度所列報之系爭免稅額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又按「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六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本院查:按「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左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850 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前3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左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上訴人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本人及扶養親屬部分每人之免稅額為108,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列報免稅額為182,000元,經被上訴人查核結果,就每人之免稅額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四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左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四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左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㈧外省族群申報所得稅時,可提列大陸父母及子女免稅額,而原告卻不能提列年滿二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無法外出謀生的子女媳婦免稅額,顯然有失公平、合理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免稅額之立法目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陳述:⒈按「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5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前3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乙、被告主張之理由:⒈按「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左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又按「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外省族群申報所得稅時,可提列大陸父母及子女免稅額,而上訴人卻不能提列年滿二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無法外出謀生的媳婦免稅額,顯然有失公平、合理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一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按「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左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左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八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左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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