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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變價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4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6由兩造維持公同共有由兩造維持公同共有由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分歧,兩造復均聲明由其一方單獨行使負擔兩造長子之權利義務,堪認兩造並無共同行使負擔兩造長子權利義務之意願,若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兩造長子之權利義務,實難期兩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4、原告雖又主張:丙○○為兩造進行有關84年兩造分配協議中之不動產分配時,均未言及此協議係為兩造分管所用等情,訊據證人丙○○亦證稱兩造於簽訂84年兩造分配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茲因兩造65年12月18日之結婚姻有效成立,且兩造於93年11月10日之離婚無效,兩造之婚姻關係自仍存在,爰依法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在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兩造育有未成年子女甲○○(下稱兩造長子),依家事調查官報告,兩造經濟狀況皆足以提供兩造長子穩定之成長環境及豐沛資源,而A01之母親與A01及兩造長子同住,得提供即時之幫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既自承在兩造之子面前,曾經多次向兩造之子陳述原告並不疼愛兩造之子等言論,以醜化原告在兩造之子心中母親之形象,復有前開二次原告與兩造之子間通話紀錄中,兩造之子均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地號土地1/6由兩造維持公同共有由兩造維持公同共有5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1由兩造維持公同共有由兩造維持公同共有6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兩造為兄弟,兩造之兄吳錦坤每月承諾支付15,000元的生活費給兩造之母親,兩造之母親則由兩造輪流照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兩造本無離婚真意,故其後兩造依舊同居生活,與親友間之互動亦全無變異,有關兩造辦理離婚登記乙事,兩造子女及親友至今均不知情。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15日逕自偕兩造長女搬離兩造共同住所,兩造因而分居迄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婚姻不成立之情,無非以其父親黃江東到庭證稱:「我不知道兩造有結婚,我也沒有參加兩造的婚禮,兩造結婚證書不是我簽名蓋章的(證人檢視兩造結婚證書,並以國語說出我沒有蓋章等語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已適應於新慣居地即其澎湖娘家,兩造子女並無遭其「不法移置」云云,相對人則主張:兩造子女自幼與兩造居住在系爭慣居住所,抗告人係利用春節期間帶兩造子女回澎湖之際,未經兩造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㈠、兩造協議照顧書於79年間簽立後,兩造母親即由兩造輪流奉養,自81年間起始由原告逕行載走兩造母親照顧,然此並未經被告同意,且兩造母親需要就醫及看護,原告均未通知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都有住在一起,兩造沒有在溝通,我沒有看到。(問:據妳所述,兩造之前都住在一起,應該家裡會發生很多瑣事,為何兩造都沒有在溝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貳、實體事項: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即兩造之父彭光業於民國103年2月12日死亡,被繼承人即兩造之母彭張英妹於108年3月26日死亡,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兩造父於102年4月9日死亡,繼承人為兩造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兩造父死亡後,兩造就其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各為3分之1,應屬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因偶發爭執即逕自於106年7月25日偕同兩造長女離開兩造共同住所迄今,擴大兩造婚姻之裂痕。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上所陳,兩造均具有保護教養兩造子女之意願,身體健康狀況均堪以負荷照顧兩造子女,兩造子女與兩造感情依附均甚親密,惟上訴人之經濟狀況、支援系統較被上訴人完善,且自兩造於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綜上,兩造之婚姻因共同照顧子女及家人、共同經營水電工程事業而維繫,但由兩造不同房、別居兩處等可見,兩造婚姻內部關係確實生有嫌隙及摩擦,但兩造未能努力予以消彌,導致兩造婚姻之破綻逐漸擴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貳、實體部分: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父母王○○、李○○(下分稱兩造父親、兩造母親,合稱兩造父母)育有兩造及訴外人王○○、王○○等4名子女,兩造母親於民國80年間投資股票虧損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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