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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曾建豪

原告
彭彩淦
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被告
彭彩和
訴訟代理人
李日春
被告
馬彭就梅

彭春梅

彭彩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彭光業、彭張英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彭春梅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即兩造之父彭光業於民國103年2月12日死亡,被繼承人即兩造之母彭張英妹於108年3月26日死亡,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被繼承人彭光業之遺產為附表一編號1至64,被繼承人彭張英妹之遺產除被繼承人彭光業之應繼分外,另有附表一編號65至67),並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惟因兩造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並聲明:系爭遺產應依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彭彩和、馬彭就梅、彭彩安略以:同意依照應繼分分割等語。

(二)被告彭春梅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彭光業、彭張英妹分別於103、108年間死亡,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留有系爭遺產,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謄本、提存通知書等為證,且為到庭被告所未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關於分割方法,原告請求按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分配,本院審酌本件並無難以維持分別共有之情形,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平適當,並未侵害兩造之權益,而為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或金額(單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24/216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3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 24/216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4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24/216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5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24/216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6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24/216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7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 24/216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8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 24/216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9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24/216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0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24/216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1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24/216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2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 24/216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3 土地 苗栗縣○○鄉○○段0地號 664/2307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4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5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地號 664/2307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6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7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8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9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地號 664/2307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0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地號 664/2307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1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地號 664/2307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2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地號 664/2307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3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4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5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6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7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8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9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30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31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32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33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地號 664/2307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34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35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36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37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38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39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40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41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42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43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44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45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46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47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48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49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50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51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52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53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54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55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723/19485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56 房屋 苗栗縣○○鄉○○路00巷0號 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57 存款 中華郵政頭屋郵局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79元及其利息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8 存款 中華郵政頭屋郵局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9元及其利息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9 存款 苗栗縣○○鄉○○○○○○○號:0000000-0000000號) 20元及其利息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0 其他 提存通知書-110年度存字第197號(苗栗縣○○鄉○○段0地號) 192,834元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1 其他 提存通知書-109年度存字第341號(苗栗縣○○鄉○○段00地號) 111,147元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2 其他 提存通知書-108年度存字第149號(苗栗縣頭屋鄉象山段85、86、89、100、102、103、105、106地號) 636,186元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3 其他 提存通知書-105年度存字第172號(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133,066元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4 其他 提存通知書-111年度存字第166號(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89,165元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5 存款 苗栗縣○○鄉○○○○○○○號:0000000-0000000號) 133,731元及其利息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6 存款 中華郵政頭屋郵局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0元及其利息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7 其他 提存通知書-110年度存字第38號(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 37,461元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彭彩和 1/5 馬彭就梅 1/5 彭春梅 1/5 彭彩淦 1/5 彭彩安 1/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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