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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未在兩願離婚書上簽名,是其亦無從確認兩造是否業已於兩願離婚書上簽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證人王美紗、王銘麒係於兩造尚未於系爭兩願離婚書上簽章前,即在系爭兩願離婚書證人欄先為簽章等情,為被告所自認不爭執之事實,自堪信為真,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系爭兩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證人甲○○、丁○○並未親見、親聞兩造確有兩願離婚之真意,自不得為兩造上開兩願離婚之證人,故應認兩造上開兩願離婚,因欠缺民法第1050條所定之法定方式,而屬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雖於98年7月9日簽署「兩願離婚書」,然簽署系爭「兩願離婚書」時,該「兩願離婚書」上證人張丁仁並未在場,亦未於上開「兩願離婚書」上簽名,其上證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認系爭兩願離婚書符合民法兩願離婚之要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於108年1月19日兩造簽訂兩願離婚書(原證2)並持系爭兩願離婚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參原證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4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兩造上開兩願離婚雖已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向戶政機關為兩願離婚之登記,惟因欠缺法定方式,該兩願離婚應屬無效,而被告不同意原告之請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4年6月16日結婚,嗣兩造於102年5月7日簽立兩願離婚書約(下稱系爭兩願離婚書約),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婚字第5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丁○○、丙○○確有於兩願離婚書上簽名,有前揭兩願離婚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固堪信為真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兩願離婚之證人倘未親見、親聞夫妻雙方均有離婚之真意,兩願離婚即屬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壹、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7月19日結婚,嗣於107年1月29日簽訂兩願離婚書(下稱系爭兩願離婚書)並辦理離婚登記,惟系爭兩願離婚書上所示之兩名證人劉德宏及黃正福均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嗣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離婚並共同書立兩願離婚書(下稱系爭兩願離婚書),其後被告與兩造之子即訴外人江華悅居住於位在新加坡之房屋(下稱新加坡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兩願離婚之成立要件,若未經登記,則不發生兩願離婚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兩願離婚之成立要件,若未經登記,則不發生兩願離婚之效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調裁字第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兩造之兩願離婚書上之證人均末親自見聞兩造離婚,依上開法條及判例意旨,上開兩名證人自不得作為兩造兩願離婚之證人,兩造所為之兩願離婚尚未生效,是以兩造之離婚既不符告法定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揆諸上開說明,離婚協議書上之二位證人既未親見或親聞兩造間確有兩願離婚之真意,自無從擔任本件兩造兩願離婚之證人,故應認兩造上開兩願離婚因欠缺法定方式,而屬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七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原告既未在兩願離婚書上簽名,足見其根本欠缺離婚之真意,被告片面以該根本未經原告簽名同意之兩願離婚書辦理登記,其不生離婚之效力實至為顯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貳、被告則以:同意兩願離婚無效,同意離婚,兩造就剩餘財產在兩願離婚當天已經由被告給付72萬元給原告結清,原告不能再訴請分配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50條所定之離婚形式要件,故兩造間之兩願離婚應屬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兩造上開兩願離婚雖已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向戶政機關為兩願離婚之登記,惟因欠缺法定方式,該兩願離婚應屬無效,而被告不同意原告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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