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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67號

確認離婚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廖素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婚字第667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成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婚姻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84年1月27日結婚,婚後原告即於被告之公司擔任員工,負責各項雜事,每月薪資約新臺幣3萬元。二人婚後並育有三名子女,然被告並無感念之情,將三名子女均交由原告一人照顧,家中事務均由原告一人承擔,且未給予原告任何生活費用,原告僅能以每月所領取之薪資,照顧三名子女,並負擔家中一切家務及支出。除此之外,被告亦與公司員工於公司發生外遇,東窗事發後,被告不僅不知悔改,更惱羞成怒要求原告離婚,並要求原告自行找兩名證人先行簽署兩願離婚書。原告不知可否,遂於被告親戚介紹下,由兩名友人甲○○、丁○○作為證人,在未親見、親聞兩造確有兩願離婚真意之下,先行簽署內容均未載明之兩願離婚書,後再由被告自行填寫兩願離婚書內容後,與原告於107年6月5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證人甲○○、丁○○並未親見、親聞兩造確有兩願離婚之真意,自不得為兩造上開兩願離婚之證人,故應認兩造上開兩願離婚,因欠缺民法第1050條所定之法定方式,而屬無效。從而,兩造上開兩願離婚既屬無效,爰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一開始說要離婚的是原告,現在又說離婚無效,兩願離婚書是原告拿給兩個證人簽名,證人簽名時,兩願離婚書還是空白的,證人簽完以後,兩造才簽名並寫裡面的內容,寫裡面內容時證人沒有在場。兩名證人是原告找的,兩願離婚書是原告拿去給兩位證人簽名,跟證人講說兩造要離婚,被告也有同意原告自己拿兩願離婚書去給證人簽名等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原告主張上開兩願離婚書上所載二名證人並未親自見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欠缺法定要式,故兩造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存在,惟因兩造已持上開兩願離婚書前往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是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否即不明確,且此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從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復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所稱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之方式,因此,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惟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例、71年度台上字第471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其立法意旨在於確實證明當事人確有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脅迫或詐欺(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105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離婚之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然必須親自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意旨及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1、原告主張兩造於84年1月27日結婚,嗣兩造於107年6月5日,持上開兩願離婚書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上開兩願離婚書為證,且有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7年10月3日中市后戶字第1070003369號函所檢附離婚登記申請書、兩願離婚書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自堪信為真實。

2、原告復主張上開兩願離婚書上之兩名證人甲○○、丁○○,係在未親見、親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下,即先行簽署內容均未載明之上開兩願離婚書,後再由被告自行填寫該兩願離婚書內容乙情,業據證人甲○○到庭證稱:「(問:兩願離婚書上面『甲○○』之簽名、蓋章是否你本人所為?)是。(問:你在兩願離婚書上面簽名蓋章時,該離婚書是空白或是手寫部分已經書寫完畢?)是空白的,連日期都沒有。(問:原告當時是怎麼告訴你,要請你們簽這個離婚協議書證人部分?)說她要與她先生離婚,說她的遭遇,感覺很可憐,我們只是基於幫助的心態。(問:是否見過在庭被告?)沒有見過。(問:你在兩願離婚書上證人欄簽名蓋章時,你有跟男方確認過,確實有跟女方離婚的意思?)沒有,因為完全沒有見過男方,也不曾跟男方聯絡過。(問:所以你只是片面聽女方即原告陳述,基於同情才幫她簽名?)是。(問:所以你在離婚書證人欄簽名時,連男方是誰都不知道?)是。」等語,暨證人丁○○到庭證稱:「(問:兩願離婚書上面證人欄『丁○○』簽章是否你本人所為?)是。(問:是否認識兩造?)不認識。(問:既然不認識,為何會在離婚書上簽名蓋章?)因為原告拜託我。(問:既然不認識,為何原告會拜託你簽名?)原告是透過朋友找我。(問:哪位朋友?)徐婉如,開早餐店的。(問:原告是如何透過徐婉如找妳的,整個過程為何?)當時我在月眉糖廠上班,徐婉如直接過來我上班的地方找我,徐婉如跟我講之後,過一下子原告自己就出現了。(問:你跟甲○○是朋友關係?)我們的共同朋友是徐婉如。(問:是否有見過在場被告?)沒有。(問:妳在兩願離婚書上簽名蓋章時,上面是空白的,還是已經有記載手寫內容?)空白的,連日期都沒有寫。(問:既然是空白的,你為何還在證人欄簽名?)因為她來時跟我說她想要自由,基於幫助的心態,覺得原告很可憐,才幫她簽。(問:你自己在兩願離婚書上簽名蓋章時,有跟被告確認他有無離婚的意思?)沒有,因為我沒有碰過被告,也沒有跟被告聯絡過,我完全不認識他。」等語明確。且觀之被告自陳:「離婚協議書是原告拿給兩個證人簽名的,證人簽名的時候,離婚協議書還是空白的,證人簽完以後,我們才簽名並寫裡面的內容,寫裡面內容的時候證人沒有在場。(問:原告拿離婚協議書給兩位證人簽名時,你有無在場?)沒有。(問:在兩位證人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整個聯絡過程,你有直接跟兩位證人聯絡,還是原告聯絡?)都是原告自己跟兩位證人聯絡,我都沒有跟兩位證人電話聯絡,也沒有見面過。(問:那兩位證人如何確認你們有離婚的意思?)因為都是原告說要離婚的,我就跟原告說,你去找兩位證人,我同意。」等語,足見被告並不否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據上,足認原告主張上開兩願離婚書上所載兩名證人甲○○及丁○○並未親自見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乙情,洵屬有據,堪信為真實。是兩造於107年6月5日持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上開兩願離婚書上所載二名證人甲○○及丁○○,既均未親自見聞兩造當時確有離婚真意,參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兩造離婚自不合於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法定要式,而屬無效。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6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離婚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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