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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上訴人雖主張:系爭約定前段「當年度土地公告地價」,係指「訂約當年度(即106年度)土地公告地價」,後段「年土地租金隨每期公告地價之調整而隨同調整」,係指土地公告地價調整時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應給付之系爭地上權地租係以當期公告地價5%計算,且於當期公告地價調整時,自公告地價調整之日隨同調整,即地租與公告地價為相同幅度之調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即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係兩者合一,故公告土地現值即為公告地價);況系爭土地96年公告地價占96年公告土地現值之比例為30%,較諸臺北市其他土地96年公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0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告地價調整時,其地租應於公告地價調整之日起隨同調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8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與該年度臺南市轄內公告地價平均調高0.49%,及全國公告地價平均調高9.72%之趨勢相違背。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其公告地價,其間因歷經十年之久,故七十六年公告地價調幅較高,亦屬必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8,200元×338.25平方公尺×1/24=115,569元】2基隆市○○區○○段00地號土地879.94平方公尺5/241/2430萬0,646元【計算式:112年度公告地價8,200元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歷次公告地價調整幅度並未因此受有影響,被上訴人信賴之基礎亦以此公告地價常態漲幅為限,上訴人謂被上訴人明知公告地價顯低於市價,得預見公告地價大幅調漲至與市價相當比例云云,尚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 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 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九八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均經被上訴人踐行法定作業程序後始予公告,若非顯有錯誤,自不得任意變更以維持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之確信力及穩定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3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法定地價即申報地價之計算,究竟應直接按公告地價(即公有土地情形)抑或公告地價之80%(私有土地情形)為依據,應視課稅義務人為私法人或公法人而定,亦即「公告地價」為何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告地價調整時,其地租應於公告地價調整之日起隨同調整。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17,900元+234之2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元+234之3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元+234之4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告則以:㈠原告所有系爭土地96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為66,000元,此有該土地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畫面可稽。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與前述系爭土地於107年之公告地價調漲達261%相較,兩造締約後關於107年公告地價之調漲幅度,顯已悖離前述公告地價長期上漲調整幅度之客觀常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1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基於行政一體之原則,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應尊重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之公告地價,並以其為申報地價,無須辦理申報,方符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後段規定,因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月迄今之公告地價為3,600元,申報地價為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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