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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9 筆
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預覽 ↗
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年租金率,係指年度租金占園區土地平均公告地價之比率。 二、新設園區之每月土地租金計算方式為,以該園區土地平均公告地價乘以年租金率,除以十二個月,乘以租用土地面積計算之。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定地上權應收取地租,地租之收取標準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前項地租,於公告地價調整時,隨同調整。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38 條預覽 ↗
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於公告申報地價期間內,按照公告地價辦理申報地價。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第 5 條預覽 ↗
租金應以一年為期計算,前三年以各該年當期公告地價百分之三計算,第四年起以各該年當期公告地價百分之六計算。 前項租金收入,全數解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第 3 條預覽 ↗
社有土地重估增值,最高不得超過公告地價
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信用社資產增值之計算,以不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限。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預覽 ↗
得以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編製之土地現值表,作為評定公告地價之參考。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預覽 ↗
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為未申報。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計收。租用期間,如遇政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則應自公告地價之次月一日起,按所規定之地價調整計收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預覽 ↗
所屬地價區段土地最近一次規定地價之區段地價計算其公告地價,並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六條補辦規定地價。 前項補辦規定地價,得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代替公告。 第一項補辦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預覽 ↗
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
平均地權條例第 17 條預覽 ↗
,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作為建築物、雜項工作物之基地者,按訂約當時之土地公告地價百分之六計收;其餘土地按訂約當時公告地價百分之一計收;屬未登記土地者,得依照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公告地價最高者之標準計收。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及他項權利部之資料。 二、地價資料:指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日期。 三、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資料:指權利人類別、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出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14 條預覽 ↗
收代管費。 前項代管之土地或建物無收益者,土地以公告地價,建物以稅稽徵機關課徵房屋稅之房屋評定現值千分之五計收代管費;有租金或其他收入者,其代管費以其全年收入總額十分之一計收。但如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30 條預覽 ↗
土地位置圖。 三、地價證明書 (含當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 四、土地使用計畫有無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證明書。 五、耕地應查明有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及現耕人暨土地使用編定類別。 六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前項租賃契約應更新之,租金以一年為期,每期按當年公告地價百分之六計算,並應約定於報經工業局核准後始生效力。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土地之價格,依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當期公告地價;未登記地比照鄰地地價等級計價,俟登記後按當期公告地價換算新產價。公用土地、公共設施土地,凡未經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預覽 ↗
理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但都市計畫界樁及中心樁,在公告地價前六個月以內點交者,得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 地政機關依前項規定在已規定地價地區,辦理測量及分割登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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