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需要收購土地,應將土地使用計畫、經費預算及下列有關地籍資料先報會核定。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土地位置圖。 三、地價證明書 (含當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 四、土地使用計畫有無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證明書。 五、耕地應查明有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及現耕人暨土地使用編定類別。 六、查明有無產權糾紛與他項權利登記。
根據上述的法條第30條「各機構需要收購土地,應將土地使用計畫、經費預算及下列有關地籍資料先報會核定。」依據該條規定,機構在進行土地收購時,需要先提供以下的地籍資料向相關機關進行核定: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土地位置圖。 三、地價證明書(含當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四、土地使用計畫有無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證明書。 五、耕地應查明有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及現耕人暨土地使用編定類別。 六、查明有無產權糾紛與他項權利登記。 以上資料需要向相關的機關提供,以便進行土地收購的核定程序。例如,需要提供土地登記簿謄本和地籍圖謄本等資料以確認土地的所有權和位置,而地價證明書則是用來評估土地價值。此外,還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計畫和耕地相關資料,以確認土地使用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的規定。最後,還需要查明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其他權利登記,以確定土地的清潔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2月26日) 2. 司法院判決書或判決書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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