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同意收購之土地,其作業程序,應依審計稽察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31條的規定,經核定同意收購的土地,其作業程序應依「審計稽察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在進行土地收購的程序中,該委員會必須遵守「審計稽察條例」和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該稽察條例是指中華民國的法律,用於規範審計機關對政府機構進行監督和審計的程序和程序。具體的作業程序,可以根據相關法規中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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