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購紀錄經本會核定後,始得訂立買賣契約草案,買賣契約草案經本會核定後,始得簽字生效。
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32條,土地收購的記錄需要經過該委員會核定後,才能訂立買賣契約草案。買賣契約草案也需要經該委員會核定後,才能簽字生效。這表示在進行土地收購交易時,需遵守該規則中的程序和條件,確保合法有效。然而,根據提供的上述內容,並未包含與該規則有關的具體資料或範例,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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