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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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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奉准撥用或征收之土地,應按原計畫,於一年內開始使用,經陳准,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33 條,各機構在奉准撥用或征收土地後,應按原計畫在一年內開始使用,未經陳准不得擅自變更土地用途。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政府機構在使用撥用或征收的土地時遵循原始計畫,並防止機構隨意更改土地用途。如果機構想要變更土地的用途,必須事先向相關主管機關進行申請並獲得批准。這樣能夠確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依法行政的原則。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機構根據計畫被准許使用某塊土地興建學校,但該機構未在一年內開始使用該土地,且未經相關主管機關批准即擅自將土地用途改為興建商業建築。這樣的行為將違反該法條,相關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法條要求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如撤銷該機構對土地的使用權。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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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33 條規定:「各機構奉准撥用或征收之土地,應按原計畫,於一年內開始使用,非經陳准,不得擅自變更用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