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及各機構管有之坐落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其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規定處理;坐落區域計畫區內土地,其使用應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未實施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地區土地,其使用應依限制建地擴展執行辦法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34條的規定,該委員會及其所屬機構所管有的土地,其使用應按照不同的區劃進行處理。具體而言: 1. 坐落在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其使用應遵循《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 2. 坐落在區域計畫區內的土地,其使用應遵循《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3. 未實施都市計畫和區域計畫的土地,其使用應遵循《限制建地擴展執行辦法》以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依據相關法規,這些規定確保了對於不同區域的土地使用進行管制和管理。根據這些規定,不同地區的土地使用需依法規定,並且需要遵守相應的規範和程序。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土地資源、確保建築物的合理利用,並確保公共利益的實現。該委員會及其所屬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土地使用事務,以確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