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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復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是以原告依法為公法人自無疑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公法人地位之認定,除國家外、我國法制下公法人分為兩類,一係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一係其他公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年度訴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公法人與私法人不同,公法人為負有基本權利義務之公權力主體,而非享有基本權利者,公法人不得與私法人同等享有諸如人格權之基本權利,此見解為目前多數學者所採。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政府補助,且公法人之人事及財務均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退休人員有再任公法人職務情形,亦應一併停發月退休金,始稱公允,爰將公法人職務明列為退休人員再任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6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公法人地位之認定,除國家外、我國法制下公法人分為兩類,一係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一係其他公法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247號行政裁定預覽 ↗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㈠對於公法人提起行政訴訟,由該公法人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如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公法人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4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就公法人資格之取得言,憲法固不禁止立法者直接立法而成立特定之公法人,或由立法者訂定法規範做為成立之準據等方式。但不包含人民得直接本於憲法第14條保障之結社自由,而成立公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乃農會法第二條所明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對公法人地位之認定所為準則性之闡釋:除國家外,我國法制下之公法人分為兩類,一係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一係其他公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法人既為分擔國家任務而存在,其財產之取得,如本於公法人地位而取得,自亦不受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法人既為分擔國家任務而存在,其財產之取得,如本於公法人地位而取得,自亦不受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公法人,一係其他公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法人既為分擔國家任務而存在,其財產之取得,如本於公法人地位而取得,自亦不受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對於公法人之行政訴訟,除法有明文外,應由該公法人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自不待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法人既為分擔國家任務而存在,其財產之取得,如本於公法人地位而取得,自亦不受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法人地位之團體,自不具有行為能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及「私法人」,所謂「公法人」係指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因公法人本身無行為能力,是需藉由行政機關代公法人為意思表示,並對外為行為,是行政機關並不具有獨立法人格,當然無以成為刑事被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14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㈠本件抗告人並非公法人,而是公法人下之行政機關,因此本案之終局判斷與公法人之相關理論無涉,不容混為一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一○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27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至於原判決記載被上訴人具有公法人資格,得對外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在於說明行政處分之主體要素-行政機關,其中公法人顯係公法人機關之誤,無待深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之原捐助者即桃園水利會之公法人人格既已不復存在,則被告原有董事身分之解任與否,即使如其所述其係當時桃園水利會此公法人所推薦擔任者,亦已因桃園水利會之公法人人格已不復存在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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