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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然侮辱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附錄引用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附錄法條:刑法第14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1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睿鵬、李沅峻、李榮裕、游嘉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9條之首謀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後段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之首謀罪;被告己○○、辛○○所為,均係犯同項後段公然聚眾妨害公務之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2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黃映谷、乙○○、許榕富、于子玉、蔡鎰隆與少年吳○靖、李○樺、鄭○佑、李○恩、郭○杰、蕭○翰、張○展、高○聰共同涉犯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嫌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1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等規定與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集會遊行法第28條及第29條「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之構成要件相類,均以當次構成要件行為受「警告」或「解散命令」為必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3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乙○○、江哲緯、許榕富、于子玉、丙○○與少年吳○靖、李○樺、鄭○佑、李○恩、郭○杰、蕭○翰、張○展、高○聰共同涉犯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嫌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黃映谷、江哲緯、許榕富、于子玉、蔡鎰隆與少年吳○靖、李○樺、鄭○佑、李○恩、郭○杰、蕭○翰、張○展、高○聰共同涉犯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民國24年1月1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刑法全文,包括刑法第149條、第150條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典型之例,例如刑法第149條之「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立法者預設)、收受賄賂罪(行為本質必然有行賄的一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典型之例,例如刑法第149條之「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立法者預設)、收受賄賂罪(行為本質必然有行賄的一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典型之例,例如刑法第149條之「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立法者預設)、收受賄賂罪(行為本質必然有行賄的一方)。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典型之例,例如刑法第149條之「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立法者預設)、收受賄賂罪(行為本質必然有行賄的一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公然聚眾妨害公務之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第一百四十九條前段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之在場助勢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公然聚眾妨害公務之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第一百四十九條前段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之在場助勢罪。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典型之例,例如刑法第149條之「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立法者預設)、收受賄賂罪(行為本質必然有行賄的一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1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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