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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乃集團現象,任何人皆有合理、公平使用法院之權利與義務,採取公訴優先原則而不再使公、自訴制度併行,不啻係憲法上訴訟權之實現,更係司法資源合理分配之完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同一案件既經檢察官依法開始偵查,原則上由檢察官依法處理即足保障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權益,故採取公訴優先原則,避免同一案件藉由公訴與自訴二種制度之併行而浪費司法資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乃集團現象,任何人皆有合理、公平使用法院之權利與義務,採取公訴優先原則而不再使公、自訴制度併行,不啻係憲法上訴訟權之實現,更係司法資源合理分配之完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雖將偵查在先自訴在後之非告訴乃論之罪,改採所謂「公訴優先原則」,則但參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並未全部依「程序從新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第三百二十三條時,既已將偵查在先自訴在後之非告訴乃論之罪,改採所謂「公訴優先原則」,且未就修正生效時尚未終結之案件,新舊法如何適用於施行法另以過渡條款作規定,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第查,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所採取之公訴優先原則,乃規定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不得再行自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關於偵查在先自訴在後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已改採所謂「公訴優先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四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關於偵查在先自訴在後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已改採所謂「公訴優先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於法顯有未合,原審基於公訴優先原則,以自訴不合法為由,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法洵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參酌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目的,既係在強調公訴優先原則,則為貫徹該原則之立法目的,即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三項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甚或已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續行偵查,考量公訴優先原則之立法旨意及維護程序之穩定,自應認為自訴程序不合法(參照八十九年十一月台灣高等法院座談會決議意見);此外,不得提起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關於偵查在先自訴在後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已改採所謂「公訴優先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二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事訴訟法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十一日生效,關於偵查在先自訴在後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已改採所謂「公訴優先原則」,亦即將「於偵查終結前檢察官知有自訴者,應即停止偵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原審以刑事訴訟法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十一日生效,關於偵查在先自訴在後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已改採所謂「公訴優先原則」,亦即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七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關於偵查在先自訴在後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已改採所謂「公訴優先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關於偵查在先自訴在後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已改採所謂「公訴優先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修正前後之主要差異除將提起自訴之時點由「偵查終結前」提前為「檢察官開始偵查時」,係將舊法「自訴優先原則」更正為「公訴優先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О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關於偵查在先自訴在後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已改採所謂「公訴優先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關於偵查在先自訴在後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已改採所謂「公訴優先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該次修正,司法院及行政院提案理由為「一、近來,法務部已漸次規劃檢察官專組辦案制度,並且加強檢察官功能之發揮,公訴制度已趨健全,自不必保留自訴制度與公訴制度相對之地位,而宜採公訴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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