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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共同正犯杜孟帆之選任辯護人另為其辯護稱:共同正犯杜孟帆與林建邦前為便當店之同事,2人薪水微薄,共同正犯杜孟帆實無強盜林建邦財物之動機,且共同正犯杜孟帆請求共同正犯黃怡碩協助取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之房屋是伊向共同正犯張小飛承租的,共同正犯張小飛是伊朋友的老婆,共同正犯張小飛跟本案賭博場所沒有關係,只是單純的房東,共同正犯張小飛不會去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實務上之共同正犯類型,有實行共同正犯與共謀共同正犯之分,兩者有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不論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或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均成立實行共同正犯,而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9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被告與共同正犯乙○○係在監服刑時相識,被告對共同正犯乙○○具有竊車能力知之甚詳,此經共同正犯乙○○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供明翔實。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以被告與其他共同正犯未將上開木棍「削尖」,遽認被告與其他共同正犯並無殺人之犯意,尚有未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被告林致強與共同正犯張天送2人就前述加重竊盜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共同正犯: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均坦承與共同正犯陳光全一同行竊龍柏,而共同正犯陳光全於歷次警詢、檢察官訊問中亦均供稱共同正犯彭鴻壬一同前往行竊,顯見被告、共同正犯陳光全、彭鴻壬確實參與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共同正犯;而其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部分,則亦與大陸地區人民念長泰為共同正犯」。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4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加入之事中共同正犯於構成要件之實現上,具有重要影響力,即他共同正犯與事中共同正犯對於前行為與後行為皆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自應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負責;否則,事中共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又認『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明示將『同謀共同正犯』與『實施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在於共同正犯間之「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若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對加入之事中共同正犯於構成要件之實現上,具有重要影響力,即他共同正犯與事中共同正犯對於前行為與後行為皆存在相互利用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共同正犯之一員於實行犯罪之初,主觀上與其他共同正犯間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果依原計畫進行,對於結果可認有因果關係(可獨立發生犯罪結果),縱該共同正犯在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聯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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