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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開規定,74年6月3日修正後民法規定共同財產制分為「一般(通常)共同財產制」及「所得共同財產制」二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民法有關共同財產制之規定僅可由夫妻雙方自由約定,法無明文第三人得請求宣告改用共同財產制之規定,更無使第三人(債權人)得以債權滿足為由強行介入夫妻間財產制之狀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結婚前及結婚後即以口頭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約定財產制,婚前婚後之共同財產均由被告管理,管理費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又依民法第1018條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結婚前及結婚後即以口頭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約定財產制,婚前婚後之共同財產均由被告管理,管理費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又依民法第1018條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法律並未使夫妻之一方得強制他方接受「夫妻共同財產制」之權利,是以原告欲以訴訟方式請求宣告兩造夫妻財產關係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及在地政事務所註記上開不動產為夫妻共有財產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家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主張:兩造係夫妻,結婚前及結婚後即以口頭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約定財產制,婚前婚後之共同財產均由被上訴人管理,管理費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又依民法第10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1040條:「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非旦未提出任何書面,亦未向該管法院為夫妻共同財產制訂立之登記乙節,業據原告自認屬實在卷(見本院卷宗頁99),要難謂渠等夫妻共同財產制之訂立已生效並可對抗第三人至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人未舉證證明兩造有約定適用共同財產制,則在兩造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情形下,應適用通常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規定參照),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兩造既然沒有約定適用共同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宣告夫妻共同財產制訴訟,業經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51號審理在案。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5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在被告間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就被告間之夫妻法定財產關係是否已經消滅,是否曾另行約定改用共同財產制等節,未為任何舉證,自難認被告間應適用共同財產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四、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財登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惟提出兩份夫妻財產制契約書,分別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契約書」及「夫妻所得共同財產制契約書」,而上開兩種契約係屬不同之夫妻財產契約制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014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雖已向法院辦理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惟迄今仍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上開房地為公同共有,此為原告所是認,依前揭規定,上開房地並未因辦理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人未舉證證明兩造有約定適用共同財產制,則於兩造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情形下,應適用通常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規定參照),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兩造既然沒有約定適用共同財產制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⑸上訴人又主張伊因繼承父親己○○之○○公司有龐大債務,與被上訴人協議先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俟該公司穩定後再登記為共同財產制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4項)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四、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起訴主張經審理後略以:兩造於民國56年間結婚,適用共同財產制,嗣於90年1月15日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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