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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全部,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故共同正犯,應就意思聯絡範圍內之全部犯罪行為與結果,共同負其責任,又基於幫助犯之「共犯從屬性
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5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開大村郵局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予該詐騙集團,雖係於95年間某日,然該詐騙集團向被害人詐騙財物,並於刑法修正施行後之96年6月8日及同年月12日始犯罪,是依共犯從屬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之正犯即詐騙集團成員均為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基於幫助犯之「共犯從屬性」理論基礎,爰於主文論以「幫助共同」,並於論結欄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條文,併予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全部,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故共同正犯,應就意思聯絡範圍內之全部犯罪行為與結果,共同負其責任,又基於幫助犯之「共犯從屬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6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之正犯即詐騙集團成員均為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基於幫助犯之「共犯從屬性」理論基礎,爰於主文論以「幫助共同」,並於論結欄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條文,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之正犯即不法犯罪集團成員均為恐嚇取財罪之共同正犯,基於幫助犯之「共犯從屬性」理論基礎,爰於主文論以「幫助共同」,並於論結欄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條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幫助犯之共犯從屬性說,本件卷內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有何幫助詐欺犯之罪嫌。足見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之正犯即不法犯罪集團成員均為恐嚇取財罪之共同正犯,基於幫助犯之「共犯從屬性」理論基礎,爰於主文論以「幫助共同」,並於論結欄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果依原審之認定標準,幫助犯「犯罪成立」之時間點已經提早到「幫助」之時,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時,此與實務及學理上所述之共犯從屬性理論顯有違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全部,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故共同正犯,應就意思聯絡範圍內之全部犯罪行為與結果,共同負其責任,又基於幫助犯之「共犯從屬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之正犯即詐騙集團成員均為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基於幫助犯之「共犯從屬性」理論基礎,爰於主文論以「幫助共同」,並於論結欄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條文,併予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之正犯即詐騙集團成員均為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基於幫助犯之「共犯從屬性」理論基礎,爰於主文論以「幫助共同」,並於論結欄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條文,併予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幫助犯係指幫助正犯犯罪之人,雖依共犯從屬性理論,幫助犯對正犯為幫助行為後,必須正犯著手實行犯罪且成立犯罪,始能對幫助犯論罪科刑,且幫助犯亦從屬於正犯之既、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幫助犯係指幫助正犯犯罪之人,雖依共犯從屬性理論,幫助犯對正犯為幫助行為後,必須正犯著手實行犯罪且成立犯罪,始能對幫助犯論罪科刑,且幫助犯亦從屬於正犯之既、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5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關於幫助犯之性質,實務及學說多數見解,認係採共犯從屬性說之立場,依學界通說既認幫助犯應採共犯從屬性說之「限制從屬形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更不符合現代刑法思潮之共犯從屬性思想,故改採德國刑法及日本多數見解之共犯從屬性說中之『限制從屬形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依共犯從屬性原則,幫助犯係依附於正犯之故意不法行為而成立犯罪,於正犯屬過失犯之情形,並無成立幫助犯之可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幫助犯係指幫助正犯犯罪之人,雖依共犯從屬性理論,幫助犯對正犯為幫助行為後,必須正犯著手實行犯罪且成立犯罪,始能對幫助犯論罪科刑,且幫助犯亦從屬於正犯之既、未遂;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運輸毒品犯罪行為之幫助犯,基於幫助犯之共犯從屬性,幫助犯如係該他人(實施運輸毒品犯罪之正犯)實行運輸毒品犯罪行為過程中始予以助力者,僅在其幫助故意所認知之範圍內,就該他人所應負之責任程度而負其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15日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受刑人係幫助犯,依共犯從屬性理論,應以正犯犯詐欺罪之行為時即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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