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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雖辯稱:其有將光華街凶宅係凶宅告知仲介,自訴人不知該屋為凶宅,並非其責任云云,惟查:⒈被告係於102年2月26日以200萬元自吳欽地3人購得光華街凶宅,於同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丁○○與林政吉所簽立之買賣契約記載「不負是否凶宅之瑕疵擔保責任」,意即並非因凶宅而低價出售,故原告主張係因凶宅始低80萬元出售,並非實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凶宅之價格較非凶宅之價格為低,已是公眾週知之理,故若買方認為賣方待售房屋是凶宅,但仍想購入,必定乘機砍價,以低於行情之價格購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本件爭點為:系爭房屋是否為凶宅?六、系爭房屋是否為凶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卷第201至205頁就是伊前稱之凶宅網網站,聯邦銀行關於凶宅之申貸流程,若知道是凶宅,基本上就不會核貸,聯邦銀行沒有受理過凶宅的貸款申請,若聯邦銀行在估價的階段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1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若系爭房屋為凶宅,或被告故意不告知系爭房屋為凶宅,則依民法第360條及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約定,被告即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行貸款,而銀行對於貸款房屋是否為凶宅仍為徵信重點內容之一,若查得為凶宅,銀行必不願貸款,既被告司明霞能順利向銀行貸款,銀行應亦係查無凶宅資料始會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止呼吸心跳」即為凶宅。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8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未幫忙協調,伊從未見過屋主提出之議價書,且被告要求其將系爭凶宅交予原告出售,欲賺佣金,還強調不是凶宅,揚言如原告說是凶宅,要告原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證明屬實,足證系爭房地為凶宅。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游國雄竟意圖為自己及巨亨公司不法之利益,違背應向蔡玉慧告知可能為凶宅之告知義務,隱瞞其已向管理員詢問得知為凶宅之事實,而要求蔡玉慧需提出凶宅之證據,否則即應履約給付尾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戊○○與林政吉所簽立之買賣契約記載「不負是否凶宅之瑕疵擔保責任」,意即並非因凶宅而低價出售,故上訴人主張係因凶宅始低80萬元出售,並非實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瑞豐公司亦於臺灣「凶宅網」查察系爭房屋是否屬於「凶宅」,查詢結果並無資料;復經調閱國家圖書館新聞知識庫後,仍無系爭房屋為凶宅之訊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為凶宅等語置辯。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伊買屋時,中間人說的很模糊,他說是凶宅,但「人是死在外面」,原屋主雖有跟伊說這是凶宅,但也說的很模糊,只有說是凶宅而已,伊有跟仲介告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自主觀面而言,是否為凶宅,常因個人之心理、宗教信仰及時間之經過等因素而受影響,並非一般人均認為有人意外死亡之房屋即為凶宅,依被告之抗辯,本件意外死亡事故已發生多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非自然身故之凶宅事由,並不以發生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內為限,凶宅瑕疵為無過失擔保責任,縱賣方不知悉,亦無從豁免減少價金之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是凶宅等語(本院卷第145頁背面),郭秋虹既未據前手告知曾發生非自殺事件,專業之仲介人員復未能查知系爭房屋為凶宅,自難期待郭秋虹知悉系爭房屋內曾發生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具有告知告訴人本件房屋為凶宅之義務,然竟明知本件房屋為凶宅,且為應告知買受人即告訴人之重要事項,卻於告訴人洽詢本件房屋屋況時,除刻意隱瞞本件房屋為凶宅之事實外,更積極向告訴人表示本件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依系爭鑑定報告記載,系爭房屋若為凶宅之交易價值減損金額為150000元。四、兩造爭執事項:(一)系爭房屋是否為凶宅?是否屬於物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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