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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103年3月20日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有下列不合程式或其他欠缺之情形:(一)未經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張俊宏」親自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遞送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為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時,尚不得以本院收受上開函文之時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時,否則不啻為原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點之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於112年1月17日收文,已如上述),惟本件仍應以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遞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為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時,尚不得以本院收受上開函文之時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所載事實2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二)所載事實3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三)所載事實4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四)所載事實5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所載事實3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三)所載事實4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四)所載事實5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五)所載事實6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綜上所述,原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於114年4月24日誤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起訴,顯係在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本院前,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核屬刑事案件繫屬前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交上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自無法僅以此條項限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期間之規定,即遽以擴張解釋原告僅能針對原審之程序判決提起上訴,而不能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張俊宏」親自簽名或蓋章,亦未檢附其繕本或影本(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共4人,應檢附繕本或影本共4件);(二)未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此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再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途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有所不服而提起上訴,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尚未移送或發回、發交民事庭前,仍準用刑事訴訟之規定,故上級法院審理範圍以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於111年4月15日上午8時38分抵達本院受理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亦有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起訴狀1件在卷可徵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於112年9月19日10時28分抵達本院受理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亦有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起訴狀1件在卷可徵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於112年9月19日10時27分抵達本院受理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亦有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起訴狀1件在卷可徵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於112年9月15日15時09分抵達本院受理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亦有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起訴狀1件在卷可徵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於112年9月20日10時10分抵達本院受理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亦有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起訴狀1件在卷可徵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件時間得憑,此有原告提出之108年1月11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108年2月13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綜上所述,原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於115年2月25日誤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起訴,顯係在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本院前,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核屬刑事案件繫屬前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綜上所述,原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於111年8月16日即誤向本院起訴,顯係在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本院前,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核屬刑事案件繫屬前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此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再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途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經查,原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固主張被告上開詐欺等行為造成其受有損害,乃依前揭規定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30萬元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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