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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必要,請撤銷原審判決,並依累犯加重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而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依前開說明,原審本即毋庸依職權調查審認是否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揭示,將累犯「必」加重其刑變更為「可裁量」事項之意旨,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否先由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以及應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既肯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就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應加重其刑的理由均予主張並具體指明證明方法,則在簡易判決處刑案件,自得逕以認定累犯並加重其刑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㈠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2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則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自無違誤或不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若依個案犯罪情節,認為並無應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且適用上開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至於會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者,即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按指累犯原則上應加重其刑,例外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上訴理由之論斷:㈠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價禁止精神,自無許檢察官事後循上訴程序,再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被告上開犯行並無累犯加重其刑之適用,已如前述,原審未查,逕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容有未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等語,並無請求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又依卷內資料,檢察官於原審審理並未就被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有原審卷宗、及原審之準備程序筆錄可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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