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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98號
115.08.05審查裁定
腦之犯罪事實,依法顯不足為適用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之依據,亦有證據上理由不備及認定事實不依證據等違背法令之情,惟系爭判決就上開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竟予以忽視,率謂「僅屬犯
115年審裁字第1118號
115.06.22審查裁定
之多寡與犯罪手段,訂定不同刑度及相關減輕、免除或加重其刑之規定,有法規訂定不完善及不平等之虞,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115年審裁字第905號
115.05.11審查裁定
詞辯論期日卻未對具體上訴理由、核心證據評價及請求加重其刑之基礎進行實質口頭論告。(二)第二審法院之前開訴訟指揮及法律見解,因而導致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下述違憲疑義:1.檢察官之「實質
115年憲裁字第4號
115.02.04
1條第1項本文規定,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系爭規定加重其刑之規定,不具目的正當性,無法通過適合性原則之審查,亦違反罪責原則,因而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以被害人是否為行為人之直系血
115年憲裁字第3號
115.02.04
年8月1日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加重其刑之規定,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系爭規定之存在,無助於規範目的,不符平等原則與必要性原則
114年審裁字第1070號
114.09.19審查裁定
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罪刑,並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然系爭判決未考量前所犯罪依軍法受裁判者,所受徒刑若於刑法第49條修正前執行完畢,不適用累犯之規定,若於該條規定修正後始執行
113年審裁字第604號
113.08.15審查裁定
並非同一罪質,應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卻認屬累犯而加重其刑,有違憲之疑慮,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112年審裁字第1667號
112.08.20審查裁定
適用之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律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等違憲情形。 二、綜觀聲請人之整體聲請意旨,其真意應係就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及所適用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112.08.11憲法判決
7月9日增訂第6項規定:「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於93年1月7日訂定發布「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於98年11月20日修正
112年審裁字第908號
112.03.28審查裁定
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部分,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
112年審裁字第460號
112.02.24審查裁定
稱系爭規定一),使未曾入矯正機關者亦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又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以死刑為法定
111年審裁字第883號
111.11.25審查裁定
1項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加重其刑,連帶影響假釋時應適用刑法第7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較高之假釋門檻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第15
111年審裁字第628號
111.11.03審查裁定
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而系爭判決適用系爭規定加重其刑至1/2,亦屬違憲。(二)系爭規定二不分情節輕重所定本刑均為死刑、無期徒刑,牴觸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系
111年憲裁字第1592號
111.09.29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關於累犯加重其刑,更定其刑之規定及程序,有違反憲法罪責相當、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一事不再理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
111年憲裁字第1012號
111.08.18
,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加重其刑。又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7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累犯者須服刑滿三分之二始得報請假釋,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規
111年憲裁字第842號
111.08.09
判決仍實質援用刑法第4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加重其刑,且所涉及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下稱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強調該裁定無溯及既往之效力,違
111年憲裁字第205號
111.05.12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為由,認其為累犯而加重其刑。聲請人請求最高檢察署就系爭判決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台平110非2625字第1109916
109年度憲二字第261號
110.12.17
認聲請人有何重大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原因而須加重其刑,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一律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違反系爭解釋及侵害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
110年度憲二字第423號
110.12.17
聲請人為累犯,量刑時既已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復於執行時依系爭規定禁止假釋,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
110年度憲二字第488號
110.12.17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並未有成年人利用兒童名義詐騙須加重其刑之規定,確定終局判決以模糊之系爭規定一及二對聲請人論罪科刑,違反罪刑法定主義,難謂無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2.確定終局判決並未
110年度憲二字第309號
110.10.08
法益不同,惟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處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故認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8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與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五)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
109年度憲二字第495號
110.07.16
開少年犯罪紀錄用於其成年後之訴訟中,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且未排除上開少年犯罪紀錄,將品行作為科刑之基礎,與憲法第22條國家應保護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等語。 (三)核其所陳,
110年度憲二字第77號
110.07.16
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雖為累犯,但無從依系爭規定一加重其刑,是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適用,尚非本院解釋之標的;縱確定終局判決形式上確有適用系爭規定一,核其所陳,亦僅係爭執
110年度憲二字第148號
110.05.21
一審及第二審法院均認聲請人係刑法第47條之累犯而加重其刑1/2,第二審法院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嗣經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並非累犯,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惟該判決
110年度憲二字第71號
110.05.07
規定適用新法,又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並以累犯加重其刑,聲請人乃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未查,竟予駁回,而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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