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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建管科承辦人員於建造執照正本背面之「建築物勘驗紀錄表」項下之勘驗項目、處理情形及簽章等各欄位,核實核對並蓋用承辦人之職章,依各樓層完成勘驗後始得進行下一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元(因與勘驗畫面不符,故再扣除1個麵包10元)39勘驗報告編號281(偵一卷第226頁)240282108年5月30日17時41分57秒—包菸-雲絲頓藍22支100元100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2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按勘驗為證據方法之一種,而法院勘驗之目的,係在於藉由勘驗之程序,確認受勘驗標的物之具體情狀,俾供法院據以判斷與待證事實間之關連性。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0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辦理開工申請後要做放樣勘驗,伊是建築師不清楚放樣勘驗應備文件,伊並不清楚本件申報放樣、基礎版勘驗為何人所為,也不清楚放樣勘驗有無完成,後來是伊與游桂宏及顏珮如跑去市政府協助林輝明將基礎版勘驗做完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無勘驗結果之紀錄,表示五樓頂版完成後並未勘驗等語,可見工務局確有派員前往勘驗並就勘驗結果作成紀錄,並非僅是形式上規定得隨時勘驗,而實際上卻從未派員實地勘驗,故監造人會同承造廠商主任技師或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聲請人亦於高雄市調查處訊問時供稱:上開建築物五樓頂版部分,並無勘驗結果之紀錄,表示五樓頂版完成後並未勘驗等語,可見工務局確有派員前往勘驗並就勘驗結果作成紀錄,並非僅是形式上規定得隨時勘驗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見工務局確有派員前往勘驗並就勘驗結果作成紀錄,並非僅是形式上規定得隨時勘驗,而實際上卻從未派員實地勘驗。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再更(一)字第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見工務局確有派員前往勘驗並就勘驗結果作成紀錄,並非僅是形式上規定得隨時勘驗,而實際上卻從未派員實地勘驗,故監造人會同承造廠商主任技師或專業技師進行勘驗合格後向工務局報驗備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每十件中抽查其中幾件,即可謂之抽查勘驗,且施工中有多項階段,並非每個階段皆需勘驗,故其中一項或幾項為勘驗亦屬抽查勘驗,尤以立法機關並未明文規定建築主管機關所得為隨時勘驗必需有何一抽查勘驗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法院審理選舉訴訟時,認為有行勘驗選票等以釐清事實之必要者,除法律有明文禁止規定外,即得行勘驗選票,以調查必要之事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司申請勘驗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使得實際勘驗合格時間向後推遲,此種可歸責於被告所造成之勘驗遲延,自不可將此不利益歸諸於原告,故應以原告提出勘驗申請後,在正常情況下高雄市政府得完成勘驗並核發勘驗合格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施法官繼續進行勘驗程序,勘驗下一位證人於調查局詢問之錄音錄影檔案】⑴即附表一編號5、8「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⑵左列勘驗內容參見聲字卷第301頁之本院勘驗筆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國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續施工,從而,建築物勘驗義務本係承造人、監造人會同勘驗後於勘驗申報書內簽證負責,並送至主管機關備查,被告本無派員勘驗之義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上證三」與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待勘驗實物」之間確具關聯性,被告拒絕前往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勘驗「待勘驗實物」,乃因上證五(原「補強證據五」)之「待勘驗實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證人林文基於第一次勘驗時雖未詳就扣案香煙受潮及未受潮之箱數分別記載於勘驗筆錄,然由第一次勘驗筆錄載稱「香煙原封紙箱有水漬皺紋,經拆解情形亦同」等語,亦足見第一次勘驗已經就扣案香煙為詳細之核驗,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8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又受訴法院一遇警阻撓,即放棄勘驗,無異間接鼓勵刁頑者,抗拒法院公權力之行使,致失設置勘驗須直接體驗勘驗物之本意有違,故凡應服從我國司法權者,皆有提出勘驗物及容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案件107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並勘驗聲請意旨所指摘之勘驗光碟部分後,可知上開勘驗過程中,聲請人一度請求暫停勘驗程序,表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蔡世祺法官承辦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三九號誹謗案件,既依聲請人之請求,重行勘驗錄音帶,而就攸關案情部分,制作勘驗筆錄,並當庭朗讀該勘驗筆錄全文予聲請人知悉,如前所述,聲請人猶以該勘驗筆錄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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