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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1 件
關鍵字命中21
115年審裁字第27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罪事實,未選任鑑定人對就診、病歷與醫師出勤紀錄為勘驗及檢查電腦、伺服器之硬碟是否曾遭更換,亦未進行聲紋比對,且認定事實違反客觀舉證分配原則,而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及第14
114年審裁字第1049號
114.09.12審查裁定
1項第6款規定聲請之再審,所檢附未經前次再審裁定勘驗或比對之新事證,卻認只要涉及與前次再審裁定相同部分即均先予以割裂,再依系爭規定,未經調查即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進而仍認聲請人之
114年審裁字第34號
114.01.08審查裁定
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製作勘驗筆錄,將勘驗結果作為加重刑度之依據,致聲請人所受刑度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及
113年審裁字第552號
113.07.26審查裁定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勘驗事發過程影片之結果所示,聲請人所駕駛之車輛係遵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而行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51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其違
112年憲判字第12號【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二)】
112.08.04憲法判決
者、筆錄製作者或與此相關之證人行使詰問權,並得於勘驗警詢錄音、錄影時表示意見,以爭執、辯明未到庭證人之警詢陳述是否存在特別可信之情況,而得為證據。另法院於後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中
112年審裁字第667號
112.03.03審查裁定
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三)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定先行勘驗作為應不當限制或侵害聲請人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對於「重大損害之虞」不確定概念未給予明確定義、標準
112年審裁字第25號
112.01.05審查裁定
正當法律程序取證之事實,又限制聲請人僅能於開庭時勘驗現場影音光碟,因未盡證據調查責任且適用法規範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
107年度憲二字第57號
110.12.17
括錄影帶在內之物證,以審判期日前調查物證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取代之,使事實審法院不須經由播放、勘驗等法定物證調查程序,本其自身感官體驗而獲悉物證內容並得其心證,即可將勘驗筆錄內容作為證
107年度憲二字第210號
110.05.21
系爭判例,認原為物證之錄影帶,由檢察官或法院實施勘驗,製成勘驗筆錄後,則該筆錄已屬書證。致該書證如為偵查階段或前審法院所作成時,本審法院法官得以宣讀書證之方式,完成對物證之調查,無
109年度憲二字第329號
110.05.07
錄與客觀事證不符,應無證據能力,法院卻未實質調查勘驗,逕依系爭規定一而採用被告以外之證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為證據,而據為判決基礎,即屬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並實質侵害刑事被告之訴訟基本
108年度憲二字第354號
109.10.23
3、最高法院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且未審酌聲請人請求勘驗高等法院審判程序光碟,致聲請人無法尋求司法救濟。4、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認為,本案並無聲請人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
109年度憲二字第136號
109.06.19
終局裁定竟以系爭規定二所列當事人不包含告訴人,無勘驗之必要等理由駁回聲請人之訴。基於訴訟武器平等原則,在訴訟中原告與被告雙方都有檢視證據的必要,以進行證據真偽之攻防,確定終局裁定之
釋字第789號【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
109.02.27大法官解釋
作者或與此相關之證人、鑑定人等行使詰問權,並得於勘驗警詢錄音、錄影時表示意見,以爭執、辯明被害人警詢陳述是否存在特別可信之情況。 刑事訴訟為發現真實,並保障人權,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107年度憲二字第370號
108.07.05
謂:1、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未行使闡明權,且未作成勘驗筆錄,即於判決中自行對照,有違憲疑義。2、請求作成回復聲請人博士班學籍、學位考試及格與撤銷和林新沛教授間之論文指導關係之急速處分
會台字第13430號
107.01.26
詢問,有規範不足之違憲疑義。2、聲請人之辯護人於勘驗時未到庭,該次勘驗結果經記明筆錄後成為論罪證據,系爭規定二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會台字第13595號
107.01.26
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243號裁定均未至現場勘驗即為不公之裁判,政府變更土地為建地未經地主同意,又缺乏勘驗會勘報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2281號
105.09.14
,即得逕予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及否准施工勘驗而不發予使用執照,此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系爭要點之簽證抽查制度使起造人取得執照後須承擔因建築師疏失造成之不利益,系爭要點第六點卻漏
會台字第12591號
104.07.31
一五六號刑事判決認定證據顯有違誤,並就偵訊筆錄與勘驗內容不符且有偽造變造時,應如何救濟及該偵訊筆錄之內容得否為證據,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10772號
101.04.13
或裝置規則,非屬「證書及與證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或勘驗物」,而無發現未經斟酌或得使用之證物之再審事由;又確定終局裁定一違反民事訴訟法證據章節之意旨,將前述營業規則等證據,定性為法令,
釋字第633號
96.09.28大法官解釋
辦公場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四、委託鑑定。五、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接受前項第
釋字第627號
96.06.15大法官解釋
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其有搜索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之必要者,立法機關應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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