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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現行法採卷證併送制度,凡卷宗內所存在之證據,除無調查必要者外,均應予以調查後,始決定證據之取捨,否則,即有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二字第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被告高等法院另以:刑事訴訟之卷證併送制度目的在於保障刑事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證據之保全責任仍在於檢察官,法院並非同時兼具證據保全者及調查者之角色,故卷證併送制度呈現之證據形象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量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起訴方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檢察官自得於起訴書記載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1項所指得提起自訴之犯罪被害人,應及於間接被害人,始符民主共和及人民訴權行使之公益性,否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系爭規定二第3項所定自訴不可分原則,仍應受「卷證併送制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量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起訴方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檢察官自得於起訴書記載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二字第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被告就系爭扣押物與原告間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因卷證併送制度,移交點收贓證物與參加人而有變動,容有疑義;是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量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起訴方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檢察官自得於起訴書記載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量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起訴方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檢察官自得於起訴書記載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交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刑事訴訟法雖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但關於起訴方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而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於起訴書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者,在現行卷證併送制度之下,受命法官為整理爭點、釐清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方法,均需事前詳細閱覽卷證,而在閱覽卷證的過程當中,無可避免地會形成「初步心證」(亦即被告偏向有罪或偏向無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衡諸現行刑事訴訟法,雖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但關於起訴方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而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類型上既屬於「準犯罪構成事實」,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量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起訴方式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檢察官自得於起訴書記載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量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起訴方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檢察官自得於起訴書記載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交簡字第3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衡諸現行刑事訴訟法,雖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但關於起訴方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而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類型上既屬於「準犯罪構成事實」,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現行刑事訴訟仍採起訴卷證併送制度,是審判法院對於卷內有利及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均應一律注意。而所謂一律注意,除事證已明而無調查之必要者外,應一律依法調查並作判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港交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衡諸現行刑事訴訟法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關於起訴方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而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於起訴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六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衡諸現行刑事訴訟法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關於起訴方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而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於起訴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量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起訴方式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檢察官自得於起訴書記載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量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起訴方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檢察官自得於起訴書記載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量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起訴方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檢察官自得於起訴書記載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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