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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原創性乃指著作人自己智巧勞力之投注,並非著作思想之創新,而值得抄襲之處,即是原創性之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七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原創性係著作權歸屬著作人之原因,亦即著作必須是著作人獨自思想、感情之表現,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而非抄襲、改竄、剽竊或模仿自他人著作,始得謂其具有原創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是本案首應審究者,乃告訴人所舉稱之該等「快樂熊、櫻桃熊」圖樣,是否具備原創性為前提要件,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而原創性則屬著作人原始獨立而為,藉此之作品進而得以表達出該著作人之特有感情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之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足稱之,雖此「原創性」之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專利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要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過去不可能創造,但是解釋可以創造,所以參考書沒有原創性,因此我係依據我研究歷史的觀點來解釋有沒有原創性的問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而此所謂之原創性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之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專利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而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而此所謂原創性程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既稱「創作」,自以具備「原創性」為必要。而所謂原創性,係指著作人依其獨立思想、情感所為創作。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謂原創性之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之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專利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即新穎性)較高,亦即不必達到完全獨創之地步。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一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著作既為創作,即須具有原創性。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七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方可認為具有原創性。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既稱「創作」,自以具備「原創性」為必要。而所謂原創性,係指著作人依其獨立思想、情感所為創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更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沒有原創性等語為自己作出辯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9號智財判決預覽 ↗
,拍攝所得之具原創性之創作,方足謂具有著作之高度。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5號智財判決預覽 ↗
,方可認為具有原創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此所謂之原創性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之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專利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即新穎性)要高,但其精神作用仍須達到相當程度,亦即達到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雖然著作權法所需之原創性與專利法之新穎性不同,不必具有新奇性,苟非抄襲或複製他人之著作,縱二作者各自獨立完成相同或類似之著作,仍應認二者均具有原創性,而皆屬於創作。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遽認不具原創性,自嫌速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具原創性,惟此部分主要推論『易誤判部首單字表』屬具有原創性之編輯著作,並未提及上訴人是否獨立完成『易誤判部首單字表』,自無法持以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則為該智財法院確定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被告僅受託鑑定附件1著作是否具原創性而受著作權保護,並未受託鑑定附件2著作是否具原創性,且被告之系爭鑑定報告既未就附件2著作進行原創性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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