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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4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調字第5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板簡調字第513號聲請人乙○○另案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應預繳自台中提解至本庭之提解費捌仟陸佰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05號被告甲○○另案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12月24日96年度訴字第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4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斗簡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另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北斗簡易庭字第107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另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語,可知證人即另案被告蔡○○就其提供台新銀行帳戶予劉○○之過程,僅係聽聞另案被告劉○○提及另案被告吳○○,並於陪同另案被告劉○○去交款時見過另案被告吳○○,未曾聽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知悉另案被告乙○○與另案被告甲○並無結婚真意,竟與另案被告乙○○共同藉由另案被告乙○○、甲○徒具外觀之結婚,使另案被告甲○得以團聚名義進入臺灣地區,藉以規避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於偵查時陳稱:另案被告賴金龍對告訴人吳佳鴻等人討論的投資案,伊都不在場;伊與另案被告賴金龍的財務均由另案被告賴金龍管理,存摺也是放在另案被告賴金龍那邊;伊有與另案被告賴金龍帶小孩去文心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透過房屋仲介即另案被告黃逸嫻辦理貸款;其等謀議由另案被告黃國雄(已死亡)擔任人頭,再由知情之另案被告即新光銀行職員邱弘丞承辦此貸款案;另案被告黃逸嫻、李介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其積欠另案被告乙○○錢,另案被告乙○○常向其催債,並說沒錢就幫忙找人是否購毒,其將此情告知證人甲○○,證人甲○○就教其隨便編1個人騙另案被告乙○○,到時候沒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語,可知證人即另案被告蔡○○就其提供台新銀行帳戶予劉○○之過程,僅係聽聞另案被告劉○○提及另案被告吳○○,並於陪同另案被告劉○○去交款時見過另案被告吳○○,未曾聽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取得另案被告張進順之聯絡方式即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後,另案被告邱勝閎復於民國112年7月29日以不詳門號聯繫另案被告張進順,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僱用另案被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案被告謝志青交付毒品給其時,有另案被告謝志青的一個朋友在場,他朋友也是「藥頭」,即出藥、賣毒品給人者等語(見另案原審卷二第27頁),核與另案被告謝志青於另案本院審理時陳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泓丞固證稱另案被告王祐晟曾與被告接洽並將物品交予被告收受等情,惟查,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泓丞先陳稱由其為被告及另案被告王祐晟居間聯繫並轉傳資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選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案被告李桂雲於111年10月21日,有陪同另案被告張美鶯前往萬和國中抽籤,當日中午返回另案被告張美鶯住處後,另案被告李桂雲因身體不適暫時離開,迨另案被告李桂雲騎乘機車返回另案被告要張美鶯住處,要搭載鄰居即另案被告許素容返家時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本是叫我下車買飲料,另案被告陳炳男說他要去,後來他就去買水果刀及飲料;買完之後就把刀交給另案被告藍國樑,另案被告藍國樑就把刀交給另案被告廖澤豪;當時另案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觀諸另案判決,另案原告即本件被告、另案被告即本件原告與其配偶陳俊生,其判決理由係認,縱認另案原告主張系爭房地係其借用另案被告陳俊生名義辦理登記,其為系爭房地之實際權利人為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32至34、55至57、67至68頁;偵三卷第133至137頁;另案院卷第226至236、245頁);另案被告徐育國於前案偵訊、另案偵訊、另案審理之供述(見偵一卷第149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想還另案被告施華芬人情,所以其自己想去幫另案被告施華芬買票,之前或是之後,沒有告訴另案被告施華芬,一直到偵查隊到其住處時,另案被告施華芬才知道這件事,其將另案被告施華芬要買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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