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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93 筆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預覽 ↗
另案扣押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預覽 ↗
三十二 在押被告非本案羈押而係另案借提者,借提之法院應函知現在羈押之看守所 (或觀護所) 及原羈押或執行之監所,如另案辦理減刑應予釋放時,應迅與原羈押或執行之法院或檢察署妥為連繫
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之區域或都市排水,其設施遭受災害不適用本辦法,應另案提報委託機關處理之。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2 條預覽 ↗
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假釋釋放前,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注意受刑人另案接續執行情形、保護管束銜接措施、相關機關(構)之聯繫及通報機制。
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預覽 ↗
十五 少年因另案裝收容或羈押或其他事實上原因,目前不能執行假日生活輔導者,觀護人應報知少年法庭備查。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20 條預覽 ↗
議處,並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如涉及刑責,應另案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預覽 ↗
均以單機所獲者為限,如屬編隊出發,得視其戰果情形另案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律師,在執行其職務之案件未終結前,不得再選任其為另案之破產管理人,但管轄區域內無其他適當之人選者,不在此限。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5 條預覽 ↗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非經更新調查不得作為另案犯罪之唯一證據,或不利第三者之資料。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預覽 ↗
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釋放前,應先查明其是否另案在偵審或待執行中,並即聯繫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是否予以羈押、聲請羈押或為其他之處置。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預覽 ↗
限制住居予以釋放前,應先查明其是否另有涉案,如有另案在偵審中或待執行者,應即聯繫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是否另予羈押或為其他之處置。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 18 條預覽 ↗
間內,寄存者不得取出寄存之物;惟遇特殊理由者,得另案簽辦。寄存期滿,若本院不再接受寄存,函請寄存者取回原件。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參與: 一、入校後曾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經校務會議決議,足認不宜參加者。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累進處遇晉至第二等以上者。 (二)無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三)對其他收容人無不良影響者。 (四)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2 條預覽 ↗
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 2 條預覽 ↗
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監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契約載明核實給付、給付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或以另案採購方式辦理。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曾有脫逃紀錄者。 四、經撤銷停止戒治者。 五、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待執行者。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5 條預覽 ↗
國民法官法庭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之內容。 三、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內容。 四、洩漏當事人、被害人或其家屬、證人或其他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之內容。 五、其他違反本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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