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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隊長因此認為可以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等語(見本院卷第34、37-38、42-43、45頁),是依其所述,其主觀上認為乙○○所述與事實相符,並以此告知隊長戊○○,隊長戊○○始認為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有放置水泥塊、施作鐵皮圍籬、鋪設水泥路面及擋土設施等語相符,堪認系爭工程完工後,係葉君清於系爭434號土地上進行整地、施作工作物,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有剩餘土石方未依法清運云云,尚非可採。再查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發現原告任意棄置垃圾,污染環境衛生,乃當場拍照存證、開單告發,並經原告於告發單上簽名確認其違規行為,此有採證照片、告發單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31、35頁),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6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見原告駕駛系爭機車腳踏板確實有中型犬隻,並在行進中從主車道行駛至路肩,輔以員警職務報告內容可知,因發現原告在腳踏板載運犬隻未牽繫繩,且隨口任意吐檳榔汁,員警可依據道交條例第31條第5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27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第50條第3款等規定,裁處原告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竟關說其2人不要告發上開較重之條款,改以開立罰鍰較輕之條款,即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污染地面之告發單,裁罰其2人各1千2百元之罰鍰即可,乙○○、甲○○本無意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資參照。是主管行政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為罰鍰之處分者,應就受處分人有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違法事實及其有故意或過失之責任條件負舉證之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採。從而,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第50條第3款規定,及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以原處分處原告罰鍰6,000元,並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核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認定。又臺北市政府依前開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於93年8月5日以府環三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在本市都市計劃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更一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認定。又臺北市政府依前開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於93年8月5日以府環三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在本市都市計劃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司為廢棄物處理機構,應設置處理技術員,惟抗告人在解任後,竟擅自辭退大坤公司兩名員工,並將所有四名員工勞保退保,此舉致大坤公司無技術員,恐遭主管機關依公民營廠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8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之規定可知,須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有該條第1項所稱之行為始足當之,而所謂「指定清除地區」,依同法第3條之規定係指執行機關基於環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管,而為社會所不平。綜上,本件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及第50條第3款規定,對原告予以告發,續予裁處,並無違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依行政院環保署104年6月2日環署廢字第1040041373號函釋意旨略以,若民眾因餵食鴿子致污染地面影響環境衛生,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即可依同法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稽,洵堪認定。本件爭點厥為:原告主張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及同法第50條處罰之性質為行為罰,應以實際行為人為處罰對象,原告非污染行為人,不能僅以原告為該國有土地之管理人,即認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從而,上訴人前揭主張系爭工程之剩餘土石方未依法清運,即不可採⒊上訴人固主張新北市政府怠於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第2條第1項、第3條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隨地拋棄煙蒂,影響環境衛生,經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現場查獲,此有原處分機關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舉發通知書、採證照片等(見本院卷第199-201頁)附卷可稽,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爰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本件焚化爐之興建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及第27條之規定具有公益性質,以科學之方法解決雲林縣內及鄰近鄉鎮垃圾之處理,因實際工程進度已達98.7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30分在系爭私設垃圾場內發現文祥廢棄物清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祥公司)所有車號00-000號大貨車進出,遂以文祥公司未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即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0條及第2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稽,洵堪認定。本件爭點厥為:原告主張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及同法第50條處罰之性質為行為罰,應以實際行為人為處罰對象,原告非污染行為人,不能僅以原告為該國有土地之管理人,即認定為違規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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