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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就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當事人即不得再行起訴。又同一事件之辨別,係就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綜合以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重複起訴之禁止,自係指同一事件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亦即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㈠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㈡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件訴訟與前案訴訟既屬同一事件,抗告人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即不合法。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於法尚無不合。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6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重複起訴之禁止,自係指同一事件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亦即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㈠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㈡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以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立法意旨係以同一法官先後多次審判同一事件,難免固執成見,以致影響審判公平,為顧及當事人審級利益,故要求先後參與同一事件不同審級審判之法官自行迴避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再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之訴得『同時』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惟既係同一事件,不宜由各級法院分別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之前開說明,事件一及事件二之當事人原被告互異,訴之聲明相反,自非同一事件,聲請人主張為同一事件,自有誤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2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訴訟與上開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等,為同一事件,兩造本應受該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是原告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為不合法等語置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同一事件(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號判例參照)。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簡字第3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重複起訴之禁止,自係指同一事件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亦即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㈠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㈡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該條所禁止之重訴,指同一事件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故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一)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二)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重複起訴之禁止,自係指同一事件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亦即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㈠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㈡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不得再重行起訴。而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而為訴之同一聲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並無同一事故所引起之所有收入損失均屬同一項目且屬同一事件之規定,所謂收入損失係學理上之分類,同一事故所生之不同收入損失即非同一事件,原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之訴得同時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惟既係同一事件,不宜由各級法院分別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278號判例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非判斷本件訴訟與前案是否為同一事件之標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抗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請求,若此三者均相同,即為同一事件,自應受確定判決之拘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而為同一訴之聲明之請求,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或求為與前訴可以代用之判決,如有一不符合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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