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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六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乃在藉保護善意受讓人之方法,達到促進交易流通之目的。此為法律賦予善意受讓人所得主張之法定權利,善意受讓人得藉法律上之力享受此特定利益,則既屬善意受讓人之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四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受有隨時被侵害之可能,自非善意受讓制度所規範之目的。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民法第949條係以受讓人之善意受讓前提要件,為同法第948條動產善取得之例外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非如被告所稱僅有現實交付時方能主張善意受讓,是被告與吳東諺完成買賣交易後,系爭手錶之所有權已歸吳東諺,吳東諺指示被告公司店員交付系爭手錶予原告,亦合乎善意受讓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之爭執點為:㈠蘇瓵靚自德鑫當舖受讓系爭車輛是否為善意受讓?㈡上訴人自蘇瓵靚受讓系爭車輛是否屬於善意受讓?(見本院卷第44頁之筆錄)。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上訴人是否善意受讓系爭車輛?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㈠關於民法第948條、第801條善意受讓及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之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更難認原告所為善意受讓之主張為有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所謂「善意受讓」,係指受讓人本於善意,依法律行為而與讓與人間有物權變動之合意及交付標的物之行為而言,故主張善意受讓動產而取得所有權者,就上開要件應負舉證責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5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蔡火長是否合法取得或因善意受讓,而取得系爭發電機之所有權?(四)被上訴人是否因合法取得或善意受讓,而取得系爭發電機之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本件爭點即為:原告是否已因善意受讓系爭標的物之占有而取得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原告復未舉其他事證證明其係善意受讓系爭動產,其主張因善意受讓而取得系爭動產之所有權,即不足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丙○○是否因善意受讓而取得系爭車輛之所有部分。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再者,非事實上處分權人無權處分違章建築時,善意受讓人能否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動產占有之善意受讓保護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上訴人係請求確認系車輛之所有權為其所有,並追加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車輛,上訴人乙○○則抗辯,已因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故本件之爭點應在於:乙○○是否因善意受讓而取得系爭車輛之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五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不得就已和解之內容再行請求云云資為辯解,惟查:(一)上訴人抗辯係善意受讓系爭汽車之事實,業據提出林志峰身份證一份、汽車行車執照二份、新領牌照登記書一件、汽車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依民法動產善意受讓規定,其為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乙節,雖經被告否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處分權之人,揆諸前揭說明,質權之善意受讓係以出質人無處分質物權利為前提,是抗告人主張得依據民法886條善意受讓取得質權等語,亦非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善意受讓制度在立法上乃財產權保護之例外情形,應從嚴解釋。故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交易安全不受善意受讓制度之保護。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5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主張因善意受讓而取得系爭車輛所有權,難認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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