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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②依上說明,被害人出於自由意志之拒絕就醫,實為獨立發生死亡結果之原因,而有因果關係中斷之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時,難以拒絕就醫即當然認有因果關係中斷之情。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屬重傷害其後因張慶川未積極治療致錯失治癒機會,可否謂係張慶川之行為獨立造成,致該重傷結果與傷害行為間因果關係中斷?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國審抗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時,難以拒絕就醫即當然認有因果關係中斷之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無因果關係中斷之適用?被告是否應就造成原告損害擴大之結果負責?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其他行為介入時,是否中斷因果關係,應視情形而定,倘行為人之行為,原不足引起死亡之結果,嗣因其他原因為死亡之獨立原因時,始為因果關係中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交簡字第4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將車子往右偏,仍然發生碰撞,且被害人送到醫院時只有外傷,經過壢新醫院診斷後,不知道為何沒有診斷出來骨盆有出血問題,認為壢新醫院對於診斷有過失,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中斷之事由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⒊至於本案有無被告所辯之因果關係中斷?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既認定本件被害人之死亡與上訴人之傷害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自無所謂因果關係中斷,因而未再說明是否因果關係中斷,亦非理由不備。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判決以被害人拒絕就醫而離開醫院之行為,顯非其有意識之意思表示,自非屬足使因果關係中斷之獨立因素,而認應無因果關係中斷之可言。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損害持續發生中,若產生關鍵性原因而阻斷原有因果關係歷程,即發生因果關係中斷,此後所生損害為另一原因所導致,並非原有行為所造成。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請求傳喚蕭開平法醫師,係為明瞭本件是否存有因果關係中斷之情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再審要件,原裁定認與再審要件不符,於法未合,應予撤銷。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害人縱拒絕就醫,至多係併同發生死亡結果之原因,而非獨立發生死亡結果之原因,自無因果關係中斷可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為調查本件因果關係中斷一事,請兩造就此部分再說明,並提出證據供調查,特此裁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然上訴人於事發時,有酒後駕車情形,然系爭車禍發生之直接原因,既係因陳韋成逼車造成追撞所致,則被害人范力豪之死亡,即與上訴人之飲酒駕車,發生因果關係中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果關係倘若有前、後數個可能導致產生犯罪結果之條件時,評價前後條件之因果關係,學說上有「因果關係中斷」、「超越的因果關係」及「累積因果關係」之別。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係前者,因果關係中斷;倘係後者,因果關係仍不中斷,而上開關鍵,復與上訴人應否負傷害致人於死罪責有關,原審未注意詳查究明,即遽行判決,亦嫌速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而都認為被告的殺人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有因果關係中斷情形),並一致認為被告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的殺人未遂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㈠原審將同一件交通事故依時間分成第一、二事故,認定因果關係中斷,有事實認定錯誤與法律適用錯誤,並違反經驗法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7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素,應無因果關係中斷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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