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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具備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之情形,為提起國家賠償之訴之合法要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具備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之情形,為提起國家賠償之訴之合法要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對於被告經濟部所為國家賠償之請求,與林益軒生前對於被告經濟部所為國家賠償之請求,純屬二事,尚不能因林益軒生前曾向被告經濟部為國家賠償之請求,即不踐行國家賠償之協議先行程
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始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查原告雖主張其已於94年2月17日向被告提出國家賠償聲請,並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影本1件為證,惟依原告提出之國家賠償聲請書所載,該國家賠償聲請乃係就被告所屬公務員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國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是以,原法院以抗告人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前,僅以檢舉、議員協調等非正式之管道與相對人接觸,而未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踐行國家賠償之法定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均得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要無從以二者有上下隸屬關係,而謂都發局拒絕國家賠償,即代表臺北市政府與都發局同時拒絕被告賠償之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國家賠償法第12條所明定。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國簡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此,被告並非本案應負責之國家賠償義務機關。退萬步言,縱認被告係本案之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原告亦應就其主張之國家賠償負舉證責任。然原告就其所受之損害如何全然未為舉證。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國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綜上,原告並未依國家賠償法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規定以書面向被告或其所屬機關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與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為請求之先決要件顯屬不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原因事實,以書面向被告為國家賠償請求之情事,難認原告於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之前,已踐行國家賠償法所定之協議先行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同時為賠償請求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可認抗告人已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且前開證明文件之欠缺,尚非不能補正,原審未先將抗告人之「國家賠償請求書」送本院國家賠償小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08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按國家賠償法所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依國家賠償法主張國家賠償所生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聲請人如有以請求權人身分請求國家賠償之意,於相對人拒絕賠償後,本應以原告身分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惟原告溫文棋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時,也未將其母即聲請人列為原告,益見聲請人並無以請求權人身分請求國家賠償之意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國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於103年7月31日氣爆發生當時,已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仍遲於109年4月6日始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顯已逾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國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拒絕賠償、協議不成立或逾期不協議之證明文件,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5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本院認為原告未依法完成國家賠償先行程序,其逕予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並無理由:㈠、國家賠償法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必須完成先行程序:1、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國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4月20日國家賠償協議書為國家賠償之請求;被告行政院、立法院、內政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函覆表示未曾收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見本院卷第163、105、15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國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提起本件國家賠償之訴,未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所定,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即相對人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其起訴不備要件。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國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提之國家賠償聲請,係請求賠償1110,000元、700,000元,與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之數額不同,非同一事件,有「國家賠償協商77狀」、「國家賠償協商80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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