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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受刑人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陸月,有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五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源慶並無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行,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就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1351 號公懲判決預覽 ↗
另被付懲戒人甲○○不定期以電話通報葉某有關警方臨檢訊息,涉有連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等語。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故意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等語。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733 號公懲判決預覽 ↗
之犯意,於對羅民製作調查筆錄時,逕行告知羅民檢舉人即黃民之報案內容及行動電話門號;嗣又接續前揭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104年2月3日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文書罪;又就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之犯行,均同時有洩漏、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犯行,均僅論以較高度之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上訴人陳文玲復於自來水處103年第3次、第4次考核會,公開直指上訴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使他人誤以為真,認上訴人有違法洩密行為,即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更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可以」等語,檢察官因而認其有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犯行予以羈押,以防串供,核其羈押係因聲請人本人之重大過失所致。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主文甲○○所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5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2.證明被告張存秀曾洩漏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予被告黃健原之事實。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九九九四號公懲判決預覽 ↗
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甲○○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二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尚不能以上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論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1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行政院所訂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4條,亦明確將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排除在「貪污瀆職」罪之外,足徵「貪污瀆職」應採限制性之解釋。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0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發回該部分既未確定,而抗告人被判決有罪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與發回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則判決有罪部分,亦未確定。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件原判決既認定被告所涉圖利罪部分應為無罪之判決,但不另為諭知,則未經起訴之故意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事實,即與之不生牽連關係,應無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關係之可言,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原審不得就該故意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濫用職權不起訴罪、第132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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