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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況土地法第34條之1所謂之「處分」,依內政部頒布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3點,明文包括「事實上之處分」,而系爭建物同意拆除者,除原告外,尚有被告黃鑫勝、黃秋益、黃益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的宜蘭市○○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九分之五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存在,在原告黃秀英優先承購權存在基礎之上,請求法院判決命被告李晧瑄必須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系爭土地原係公同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規定公同共有準用,所以被告依照該項規定買受系爭土地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綠意公司為系爭87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被上訴人就系爭公同共有土地所訂立之系爭買賣契約,屬於系爭872地號土地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買受應有部分之情形,故上訴人應無土地法第34條之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法第34條之1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6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房屋係陳世英以其所有權應有部分已達3/4,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予伊,經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9點第3項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4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律上構造基礎相違。況且,自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立法過程觀之,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僅在排除民法第819條第2項之適用,而成為該民法之特別規定,故土地法所稱「處分」自不宜解為係最廣義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系爭契約第8條第4項約定:「於簽訂契約之共有人數及面積符合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未於4個月內執行土地法第34之1條手續時,經賣方催告後,雙方同意解除本契約或雙方書面協議延長時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聲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與同法第34條之1規定不同,無法類推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更無法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7點就公告之方式及內容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卷第13-58頁)。惟查,相對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所欲處分者為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並非僅為系爭應有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法第34-1條第4、5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亦規定:「本法條第4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將系爭土地以變價方式為分割之請求,將造成一物二賣之結果而構成違約事由,且土地法為民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系爭土地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則不得再為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詎被告就系爭土地在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未超過半數下,竟以多數決之方式出賣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顯與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6點第3款之規定有違,爰依土地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2項及第5項以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7點規定,部分公同共有人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行為前,應先行通知其他共有人,故提存所於受理本件相對人主張依土地法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處分上開型態3.之部分土地,應排除於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在於兼顧共有人之權益範圍內,排除民法第819條第2項、第828條第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存卷可參(本院卷一第97至104、132至138頁),被告為系爭土地之買受人,並非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被告並無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黃金頭雖抗辯:附表(A)欄所示部分共有人將系爭土地全部出賣予康禾公司,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4點第4項規定,應屬無效云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3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未於受理移轉現值申報時,責令繳付上項證明,有違遺贈稅法第8條、第41之1及第42條與第50條之規定。⒌土地法3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同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復按土地法第3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告主張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處分2筆土地產權全部之土地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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