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本件繼承登記,應審查之規定為土地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19條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得依據法院判決代為申辦繼承登記」,其稱「前…(153355)號函僅在敘明部分共有人有權代為申辦繼承登記而已,至辦理繼承登記程序仍應依前開土地登記規則第四二條辦理,應無疑義。惟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項第5款規定並無牴觸,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案件時自得適用,原告主張:行為時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8點,牴觸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為無效云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113年5月13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及第120條規定,檢附被繼承人牛惠臨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切結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雖未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檢附被繼承人之長男王克慶之現戶戶籍謄本,惟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於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一部分犯罪亦屬不能證明」,以上原確定判決理由記載違背民國99年11月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4141110號令規定、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1款、第11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確定判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第2目、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1款、第114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1款:「申請繼承登記,除提出第3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文件外,並應提出下列文件:一、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⑷繼承系統圖表,未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4項『並簽名』之規定予趙碧汝簽名。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4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釐清上訴人與另一繼承人張黃寶蘭有無繼承權之疑義,以完成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並終結訴訟,不得不將上訴人改列為無繼承權,於92年9月19日代辨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5款第2目規定: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149條、第151條、第1138條第1項第1款、第1144條第1項第1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5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2項等規定、遺產及贈與稅第4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易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不得取得遺產中之土地權利,自不得申辦該土地權利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故僅得由我國籍繼承人及具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登記案中完全依規定補正。其中,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附戶籍謄本『陳來喜』部分,因無戶籍謄本,竟讓趙碧汝以切結書代替陳來喜(趙金鳳之母)之戶籍謄本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取提存物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持憑法院核發之提存書,並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告則以:㈠按申辦繼承登記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41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之規定,應檢附國稅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以作為地政機關審核繼承登記案件時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1至5款規定,李仁祥之繼承人、以及李妙清等三人之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必須檢附其餘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協議分割之文件,始得為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承前,系爭土地未經辦理繼承登記,本院司法事務官命異議人代為辦理,固與民法第759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相合。惟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上裁定理由記載事項:聲請人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32條、第174條之1,及99年11月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4141110號令、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1款、第1144條第1項第1款、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另異議人所指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之規定,係針對申請繼承時所備文件之規定,核與本件清償提存事件無關,自無從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