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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搭乘在場助勢16蔡建軒不詳方式不詳方式在場助勢17吳韋平駕駛不詳自用小客車在場助勢18郭哲瑋搭乘不詳營業用小客車在場助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2人就上開在場助勢犯行,與同案被告謝國豪及其餘在場助勢之人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者,與「首謀及下手實施」之人不具共同正犯身分,僅能與「在場助勢」者有犯意聯絡時,始得論以「在場助勢」者之共同正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2人就上開在場助勢犯行,與同案被告謝國豪及其餘在場助勢之人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者,與「首謀及下手實施」之人不具共同正犯身分,僅能與「在場助勢」者有犯意聯絡時,始得論以「在場助勢」者之共同正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丁○○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搭乘在場助勢16A12不詳方式不詳方式在場助勢17A10駕駛不詳自用小客車在場助勢18A11搭乘不詳營業用小客車在場助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在場助勢之人,與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因上述規定而不具共同正犯,僅能與「在場助勢」之人有犯意聯絡時,始得論以「在場助勢之人」之共同正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丁○○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張燿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張燿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危害法益之立論基礎,均架構在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之行為,惟考量立法者獨立出首謀及在場助勢之特別要件,因此不再論究首謀與在場助勢者,與下手實施者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亦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9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危害法益之立論基礎,均架構在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之行為,惟考量立法者獨立出首謀及在場助勢之特別要件,因此不再論究首謀與在場助勢者,與下手實施者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亦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被告A15、A16、A17及A19間,就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脅迫而在場助勢、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妨害公務執行而在場助勢,及聚眾包圍候選人服務機關而在場助勢之犯行,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5年度原上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實施強暴脅迫,並藉由在場增長聲勢、助長威風之客觀上助勢行為,不論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有無認識其在場助勢行為,即成立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在場助勢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論首謀、下手實施及在場助勢之人之行為,均應視為實現本罪之正犯行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丙○○亦基於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犯意而在場助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被告乙○○非本案事主,且僅在場助勢,其雖有駕車跟車,但未對告訴人造成任何傷害,故認尚無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對被告乙○○加重其刑之必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簡浚丞所為,係犯刑法第136條第1項之聚眾在場助勢犯妨害公務罪、第150條第1項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蔡旻翰、黃森福、林育名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6條第1項之聚眾在場助勢犯妨害公務罪、第150條第1項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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