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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 筆
陸海空軍刑法第 48 條預覽 ↗
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預覽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懲治走私條例第 6 條預覽 ↗
傷者。 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 三、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陸海空軍刑法第 50 條預覽 ↗
年以上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0 條預覽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7 條預覽 ↗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6 條預覽 ↗
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預覽 ↗
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3 條預覽 ↗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6 條預覽 ↗
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
公民投票法第 34 條預覽 ↗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
公民投票法第 39 條預覽 ↗
公民投票案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或其住
陸海空軍刑法第 67 條預覽 ↗
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陸海空軍刑法第 68 條預覽 ↗
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82 條預覽 ↗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6 條預覽 ↗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預覽 ↗
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70 條預覽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71 條預覽 ↗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預覽 ↗
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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