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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雖原告另主張違反憲法上保護人民之訴訟權及財產權之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然系爭規約內容並未有何違反財產權及訴訟權之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問題,業如前述,是以,原告此部分主張,礙難採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80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件應移送行政法院專屬管轄,始能符合銀行法第12條第4款就行政程序法第148條對於銀行法第12條第4款所為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5條至第17條憲法之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憲法固然主要在規範國家與人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但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諸如人格自由及婚姻自由等)則因其「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之作用,於法院適用民法而為裁判時,亦應受到拘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援引憲法基本權規範主張適用於本件民事訴訟,應屬憲法上「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的問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加盟店在經濟社會上是一個獨立的經濟主體,並非加盟總部之分支,其營業自由受憲法工作權與財產權之保障,加盟契約中加盟業主對加盟者關於營業時間之限制,即屬對加盟者營業自由之基本權干預,本於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依兩造憲法基本權衝突進行利益權衡結果,相對人之假扣押權利之行使,應可通過憲法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之合適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等合憲審查,顯無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44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序良俗」條款或同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濫用禁止」及第2項「誠信原則」條款等蘊含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概括條款,嘗試將當事人之基本權利納入考量,此即為學說上之「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8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序良俗」條款或同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濫用禁止」及第2項「誠信原則」條款等蘊含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概括條款,嘗試將當事人之基本權利納入考量,此即為學說上之「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經本院於言詞辯論程序時行使闡明權請原告確認法律依據,原告則表示「法律依據我們認為被告嗣後所發的降回原職、不予核派正式課長的函是無效的,因為違反臺灣菸酒公司條例第10條及憲法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當即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第三人效力適用之媒介,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私人間就規約內容侵害平等權之爭執,本不得捨此規定而直接援引憲法平等權之規定以為主張,而應適用民事法既有之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生活圈亦在屏東市,有使用該不動產需求,如分配予被告將造成原告另覓住所之不便,害及原告居住自由之基本人權及因住所改變,致其通訊地、親朋好友間之聯繫均受變動,依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將洪清雲趕走或轉身逕行上樓等激烈動作,然按性自主決定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保障之權利所能全部涵蓋,惟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之侵擾(即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⑸訴諸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或財產權,也沒有什麼幫助,畢竟高齡人士的財產是財產,非高齡人士的財產也是財產,均受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從而(基於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的間接效力說)均屬公序良俗之內涵;同理,高齡人士的生存是生存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4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被告認定是否違反遊戲規則之判斷標準不明確,已侵害原告之言論自由及財產權,縱定型化契約定有「暫時封鎖討論區」及「永久封鎖討論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的債權人,對納稅義務人來說,就是主張憲法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的對象(李震山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湯德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趕走或轉身逕行上樓等激烈動作,然按性自主決定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保障之權利所能全部涵蓋,惟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之侵擾(即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及避免發生被上訴人拒發退休職證及恢復優待機票時,上訴人之權利無從救濟之情形,應認退休證辦法第5.4.點「與公司有訴訟關係者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理由第二項認原審判決有違憲法「生存權」價值之說理,已屬違反「基本權第三人效力說」,所謂憲法規定,須透過法律才能規範具體個案,上訴人如認袋地通行權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0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單身條款亦係經由憲法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之法理而為法院宣告違憲。準此,行政機關讓售行為不問為公法上之行政處分或為私法上買賣行為,均不能脫離憲法基本權利之規範。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肯認任何領域均有其適用而得以擴張,本件侵害被告基本權之發動者為私人,核與一般國家機關為偵查犯罪,以致動用公權力,進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型態有所不同,實乃涉及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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