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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釋字第665號再審速審狀載事實及理由),並經提出相關大法官釋憲史料資料及新聞剪報等影本共13紙為證。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13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釋憲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13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年審裁字第313號聲請人張順銘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釋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聲請意旨所陳大法官釋憲之內容指,於95年後之交保金額,可追溯退還保證金,聲請人執行中不可沒入,應依法律從新從輕之原則准予領回所具保之金額云云,經查並無該法律規定,受刑
憲法法庭undefined判決預覽 ↗
惟關於被告有犯罪事實,聲請人係有監視器畫面等證據,但法官與檢察官卻對人民不公平,爰聲請大法官釋憲等語。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抗告人猶執陳詞,向本院聲請停止審判,俾由本院聲請大法官釋憲之部分,基於同上理由,亦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請量刑關於累犯加重部分,依大法官釋憲為違憲判決,允以扣除,以利受刑人假釋之提報,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等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告起訴不合法即應裁定駁回起訴,其實體上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條違憲之主張,自非本院所得審究或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併此說明。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退萬步言,鈞院如有疑慮,仍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釋憲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至於聲請人所指上述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經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宣告違法,並於95年7月1日實施等節,不但並非適法之再審事由,且查無相關司法院解釋,聲請人以其杜撰之釋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時訴之聲明為「一、因本案有違憲之慮懇請鈞院於受理後依職權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0年度抗字第2號公懲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以法院關於限制其閱覽卷證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之虞,已具狀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聲請停止本案審理程序。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22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本件聲請人主張監獄行刑法第16條規定違反憲法第15條人民生存權、第10條人民有群居住權及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聲請大法官釋憲;核其真意,應係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22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監獄行刑法第16條規定違反憲法第15條人民生存權、第10條人民有群居住權及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聲請大法官釋憲;核其真意,應係聲請憲法法庭為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雖未指名道姓,但從其描述「台大的學生、要大法官釋憲來跟學校抗爭」,搭配FB訊息截圖姓氏YcChen、網友gppe推文回覆「國發所」、「google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原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字第1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院受理106年度再字第5號綜合所得稅事件,因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乃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有司法院109年9月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5248號函在卷可稽,是該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件業已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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