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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離婚登記已於104年7月7日撤銷,有戶籍謄本可稽(見原審卷第34頁),可知被上訴人與曹為霖間之婚姻關係仍屬有效存在,是上訴人間之婚姻關係,相對於被上訴人與曹為霖之婚姻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在,因原告與其原配偶即訴外人梁秀萍於兩造辦理結婚登記後,經本院以93年度家訴字第142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判決原告即梁秀萍勝訴在案,故渠等間之婚姻關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下稱第一次婚姻關係)不成立;第2項:確認原告與被告間於77年12月28日結婚,於79年2月6日登記之婚姻關係(下稱第二次婚姻關係)不成立或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現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於中華民國內已經解消,並無婚姻關係存在;惟在菲律賓國內,卻登載原告與被告間仍有婚姻關係之存在,致原告在私法上婚姻關係之地位,仍受有不確定之侵害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二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次按婚姻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夫妻婚姻共同生活體,客觀上已不存在,其婚姻關係自因之而消滅(參見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0五五號判決意旨),所以夫死亡時與孀婦間之婚姻關係即為消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結婚欠缺修正後民法第982條第1項所定「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之要件,兩造婚姻關係應不存在等語,惟為被告否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認兩造有婚姻關係(見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家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第一備位聲明:⒈確認第一次婚姻關係不存在;⒉第二次婚姻關係不成立或無效。㈢第二備位聲明:⒈確認第一次婚姻關係無效;⒉第二次婚姻關係不成立或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院以86年度家訴字第95號判決被告與丙○○間婚姻關係存在確定,故前婚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與庚○○之婚姻關係存在訴訟,參加人己○○就本件確認原告與庚○○間婚姻關係存在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己○○聲請參加訴訟,核無不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7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婚姻關係不存在,係主張曾有婚姻關係,嗣經消滅,現在婚姻關係不存在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已合法成立婚姻關係,惟迄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故請求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在,然為被告所否認,是兩造婚姻關係是否存在不明確,致原告法律上地位有不安狀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國民年金法第40條第2項第1款前段所稱「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並未否定其2人第1段存續3年4個月之婚姻關係,在法律未明確規定或文義模糊不清時,應採取對民眾較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又,婚姻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夫妻婚姻共同生活體,客觀上已不存在,其婚姻關係自因而消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婚姻關係不存在,係主張曾有婚姻關係,嗣經消滅,現在婚姻關係不存在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在,因原告與其原配偶即訴外人劉橋洹經本院以101年度家訴字第95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判決劉橋洹勝訴在案,故原告與劉橋洹間之婚姻關係於兩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3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婚姻關係不存在,係主張曾有婚姻關係,嗣經消滅,現在婚姻關係不存在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3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婚姻關係不存在,係主張曾有婚姻關係,嗣經消滅,現在婚姻關係不存在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婚姻關係不存在,係主張曾有婚姻關係,嗣經消滅,現為婚姻關係不存在者。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家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兩造之婚姻關係並不存在,並不受到離婚無效之影響,並非兩造之離婚無效,上訴人即與被上訴人有婚姻關係,兩造之婚姻關係既不存在,上訴人訴請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存在,即無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婚姻關係不存在,係主張曾有婚姻關係,嗣經消滅,現在婚姻關係不存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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