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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財政部令:核釋同性婚姻關係之親屬適用「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使用牌照稅法」、「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令
一、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下稱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包含與該血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人,下同),得比照直系親屬,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有關自住住家用房屋之規定,或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第34條、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先購後售亦適用)之規定。
依據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相關法規,原大陸地 區配偶及外籍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若已經移民 署准予繼續居留者,參加職業訓練,可免負擔訓練費用
外籍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者,在原居留許可未經 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前,該外籍配偶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 我國境內工作,且得繼續參加就業保險
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且於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與人共有之不動產死亡前分割為單獨所有應仍屬74年6月4日前取得之財產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得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移轉登記仍不課增值稅
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夫妻離婚後,由妻出售申辦移轉登記,無須檢附贈與稅繳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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