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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1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1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毒抗字第5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毒抗字第7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毒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39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聽審權保障強度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1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聽審權保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毒抗字第2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聽審權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5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徒稱評估過程草率,並無所據,又此一過程並非刑事訴訟,立法者所賦與程序保障,自不以對抗制之詰問為必要,且其空言戒治所內環境、醫療遠不及所外多元,亦屬臆測,以上均難執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毒抗字第6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聽審權保障強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6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量刑:㈠按「我國刑事訴訟法採行由當事人互為攻擊、防禦的對抗制,被告對控方所訴(攻擊)的事實,無論一概否認或僅為部分承認,雖然均屬其訴訟防禦權的行使,受憲法第十六條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除法律規定不需舉證的情形外(例如公眾週知、於法院已顯著或法院職務上已知的事實),因被告對此擁有特別知識,而此積極事項又有利於被告,且我國已由職權進行改採兩造對抗制度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毒抗字第3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當事人進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毒抗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現行觀察、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聽審權保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除法律規定不需舉證的情形外(例如公眾週知、於法院已顯著或法院職務上已知的事實),因被告對此擁有特別知識,而此積極事項又有利於被告,且我國已由職權進行改採兩造對抗制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5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毒抗字第1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雖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然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未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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