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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至110年4月13日間某日11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附表編號2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於99年11月17日先行判決確定,與其前揭另涉犯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於緩刑期內即112年9月16日、9月17日、9月18日、9月19日更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經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件編號1所為係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受刑人所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法定刑度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無受緩刑宣告之機會。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判決綜合證據調查之結果,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連續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以及連續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交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之犯行,經本院以106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2年確定,雖未構成累犯,竟仍不知戒慎其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件編號1所犯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附件編號2至4所示4罪均為對同一被害人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同時宣告緩刑2年,於111年1月3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1年1月3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下稱前案),竟又於緩刑期內即111年2月10日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件編號1、2所為均係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經本院於104年12月30日以104年度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緩刑期滿日為109年12月29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侵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查受刑人係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經綜合評估為「(一)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二)再犯可能性評估:無。(三)量表Static-99:無。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8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並論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6月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4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年5月7日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以網際網路傳送足以暗示少年為性交易之虞訊息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前①因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撤緩字第98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②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於102年10月間因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經本院於103年12月10日以103年度侵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女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亞東紀念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各1份等資料,認聲請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並認本件事證明確,而認聲請人係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3次)、3年(2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26號,就妨害性自主部分撤銷改判,論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3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經本院於108年10月14日,以108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上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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