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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7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收容人基本資料卡、誠正中學桃園分校學生懲罰報告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陳述書、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談話紀錄、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醫紀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新收(借提解回)學生內外傷紀錄表等各乙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僅就被告有無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主觀犯意之法律評價有異,被告亦未否認與連○○間微信對話內容之真實性,二人之手機均遭警方扣案,應無滅證之可能,又連○○現似經少年法庭裁定令入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8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4樓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黄伯元(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收容中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刑補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防治中心,通報完成後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檢附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班級導師調查報告、被害人0000-000000書寫之自白書、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市○○區○○里○○街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3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施用毒品本質上仍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及社會,且該犯罪類型於生理及心理上具有特殊之成癮性,再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少年輔育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及社會,且該犯罪類型於生理及心理上具有特殊之成癮性,再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及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少年輔育院畢業之教育程度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他們一群人,我隨便亂砍,我從正面砍,我砍了一個人,因為他跑,我從後面追,我下車跑第一個,沒有看到朱韋霖有一起下車,車上共五人,扣掉我,另外四人在做什麼不知道;我在少年輔育院跟警察說我衝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丙○○、辛○○、庚○○、己○○、甲○○、丁○○及乙○○等7人(丙○○、己○○、甲○○、丁○○、乙○○5人涉嫌毀損部分,業經撤回告訴,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均係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在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以上所陳,請求鈞長參酌,撤銷原裁定,賜予較為低度之憫刑,使受刑人能有機會早日回歸家園、社會重新做人,給予受刑人一個機會,受刑人18歲進來少年輔育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㈤、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與丁○○係在桃園少年輔育院認識半年至1年,之後彼此有互留聯絡方式,丁○○於本案之前,曾有3至5次,以交付2,000元、3,000元或5,000元不等的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事實概要:原告原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於民國110年8月1日改制更名為敦品中學即被告)導師,於110年8月1日改派為被告教導員,於同年12月2日調任新竹監獄教誨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3.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被告國小成績尚可,國中成績不佳,於少年輔育院繼續學業,最高學歷為高職肄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⑶109年4月因林○○進入少年輔育院,國民遺屬年金自此停發。⑷被告總共提領屬於林○○之國民遺屬年金共10萬2309元元。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3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將中信帳戶之提款卡提供與他人使用等節(見本院卷第124頁),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伊不承認本案之犯行,伊是與林昱智在少年輔育院認識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1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㈤、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與朱孝豪係在桃園少年輔育院認識半年至1年,之後彼此有互留聯絡方式,朱孝豪於本案之前,曾有3至5次,以交付2,000元、3,000元或5,000元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獄外役監受刑人松裕豪、幸恩倫、宋昊儀、松錦榮、楊創明、彭宗寶、陳宏鑫、劉名原、洪大偉、林心聖,前往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現均已廢止,足徵其懲處已失所附麗:(一)本件認定原告違反規定攜帶違禁品所依據之法務部84年11月29日(84)法監決字第27771號函頒「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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