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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54 筆:名稱 11・條文 143
少年輔育院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4.03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85.06.12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5.07.17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85.10.09
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99.12.30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2.11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2.11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2.11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2.11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9.05.28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9.11.29
條文定位143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 條預覽 ↗
本條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制定之。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2 條預覽 ↗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3 條預覽 ↗
在院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稱為學生,男女學生分別管理。但為教學上之便利,得合班授課。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 條預覽 ↗
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指導、監督。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5 條預覽 ↗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聘任,綜理全院事務。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6 條預覽 ↗
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7 條預覽 ↗
少年輔育院置秘書一人,薦任;輔助院長處理全院事務。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8 條預覽 ↗
少年輔育院分設教務、訓導、保健、總務四組,每組置組長一人,薦任或薦派;承院長之命,掌理各該組事務。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9 條預覽 ↗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學生之註冊、編級及課程之編排事項。 二、關於教學實施及習藝計劃之擬訂事項。 三、關於學生課業成績及習藝成績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學…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0 條預覽 ↗
訓導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訓育實施計劃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學生生活之指導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學生思想行為之指導及考查事項。 四、關於學生之指紋及照相事項…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1 條預覽 ↗
保健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全院衛生之計劃設施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學生之健康診查、疾病醫療及傳染病防治事項。 三、關於學生心理健康測驗、生理檢查及智力測驗事…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2 條預覽 ↗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四、關於房屋建築及修繕事項。 五、關於物品採購、分配及…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3 條預覽 ↗
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但最多均不得超過十六人。 每班學生以三十人為原則;女生或有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4 條預覽 ↗
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5 條預覽 ↗
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 一、曾任少年法庭觀護人,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6 條預覽 ↗
少年輔育院得用雇員十六人至三十六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或繕寫等工作。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7 條預覽 ↗
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8 條預覽 ↗
少年輔育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主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9 條預覽 ↗
少年輔育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人事佐理員一人至三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20 條預覽 ↗
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管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院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院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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