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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2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及將范凌明依指示匯入其他人頭帳戶之款項,輾轉匯至本案帳戶之人,皆非「王壹輝」所為屬實,惟上訴人就詐騙范凌明之人,除其與「王壹輝」外,是否尚有其他正犯,能否有所認知或預見,尚難謂無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現今社會多有將該等不雅詞彙用作發語詞者,是以,本案是否僅憑被告對告訴人為「幹你娘」、「耖機掰」乙詞,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公然侮辱之真實惡意存在,尚難謂無疑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觀諸系爭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載明系爭股東臨時會並無臨時動議之提出(見一審卷第一○、一一頁);則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事項四、五、可否認係非關於『是否解散公司之議程』之一部﹖尚難謂無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抗字第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檢察官既已先於109年10月7日作出緩起訴處分,法院得否再就本案施用行為裁定觀察、勒戒,剝奪被告機構外之社區戒癮治療,似尚難謂無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等諒無敢於其住處對之恐嚇取財之理,至被告癸○○雖有拉起告訴人手臂至門前之動作,然以其餘在場人均無異樣,復無告訴人指陳欲推其出門口押上車、押出去之行為,從而,本件告訴人之指述尚難謂無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鑑定意見,執認被告「行近」、「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既似難謂有實據足資佐證,準此,得否徒憑該二份鑑定意見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尚難謂無疑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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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起訴意旨憑據被告詹培宏上揭數次自相矛盾、憑信性容有疑問之自白,擷取其歷次供述之一部,進而證立其係自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梁國龍,且時間點為101年6月5日一節,尚難謂無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證人陳英偉在舉發本件原告違規行為時,僅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在禁行機車道內,即掣開舉發通知單,並未詳加考量原告車輛當時是否有公車從右側疾駛過來之緊急狀況,則此一舉發過程即尚難謂無疑議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4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中將近1年多期間並未因系爭事故所受之傷勢複診治療乙情,為原告張樂儀自承不諱,應堪信屬實,則其於101年4月7日至顏威裕醫院就診之病狀是否與系爭事故有關,尚難謂無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簡字第1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2項之規定,若原告拒不修補,被告得自行修補並向原告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故原告得否就尚未驗收受領之工程逕行請求尾款之支付,於法尚難謂無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曾於96年11月16日出具異議狀陳明其因租賃關係就系爭5362號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已如前述,其與系爭5362號建物有切身利害關係,其所出具之陳明書記載內容,是否符合事實,尚難謂無疑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0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證人甲○○於本院之證述僅能證明證人曾從大陸廣州之建民藥局購買藥品並交予被告,然被告販賣予李慶賢之上開系爭藥品與證人交予被告之藥品是否確為同一,尚難謂無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尚難謂無疑。更遑論李金花之死亡原因與聲請人指訴被告不當推輪椅致李金花跌落造成骨折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業經原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處分論述甚詳,核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縱認告訴人沈玉明確有如診斷書所載之「下背部扭挫傷」,然該傷勢究與107年4月6日之車禍肇事間有何關聯,尚難謂無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故系爭注意事項對原告自無發生法律上之拘束效力,縱被告紀錄原告之出、缺席紀錄,依系爭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該紀錄於法律上之效力尚難謂無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一般死後血液細菌發酵亦不易高於五○mg/dl)及法醫石台平(本案無足夠長的昏迷、休克期間來產生Lactata或LDH)意見,認車禍後立即死亡,是否得排除以生化檢驗酵素法檢測酒精濃度之偽陽性,尚難謂無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另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看診,直至103年10月16日死亡,自陳伯東至被告秀傳醫院看診服藥之日至死亡之時,期間間隔長達44日,是陳伯東之死亡原因與被告蕭育芬所開立之藥物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尚難謂無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被告己○○於案發過程中均未在場等情,業如上述,被害人葉順銀係如何認定策劃本件行為者為被告己○○,未見被害人葉順銀於遺書中有所著墨,是否僅係出於被害人葉順銀主觀之臆測,尚難謂無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未提出具體相關資料證明,逕予裁處,尚難謂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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