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3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於前開履行同居調解程序中和解同意履行同居後,固仍未履行同居義務,惟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同居之處所殘破不堪,已如前述,從而,被告未能返家共同生活,自有正當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九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所謂惡意遺棄者,必當事人明知有履行同居之義務,而應為履行同居卻拒絕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七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倘原告不以公婆家為履行同居義務地之惟一處所,則因被告自始至終未拒絕於他處履行同居義務,反而要求原告前來履行同居義務,則原告以訴請求被告履行同居義務,顯無訴訟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苟於履行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持續中,並無再發生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情事,自不能執履行同居之訴判決終結前發生之事由,做為判決後得拒絕履行同居之事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係夫妻關係,本應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今被告拒不履行至原告位於宜蘭縣之上址履行同居且無正當理由,為此爰依民法第1001條訴請被告應履行同居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五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間無故離家,拒絕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為此原告曾於九十一年間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並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九四九號判決被告應履行同居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五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仍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又無其他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為此原告依法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詎被告於八十八年間無故離家,為此原告曾於九十年間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五五號判決被告應履行同居義務,而被告至今仍未返家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以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三六號判決認定被告應履行同居義務,而被告迄未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依上開判例意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七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符合的段落是表格內容,開啟全文檢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履行同居,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二九九號判決被告應履行同居義務確定,而被告迄未履行同居義務,又未主張有何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原告並非不履行同居,然原告並無固定之住居所供被告居住,被告之姊姊有房子供被告居住,故希望兩造能於被告姊姊之住處履行同居生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二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復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返家履行同居,惟被告亦不置理,迄今未回家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八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五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事件,業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婚字第五七三號、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六四號判決認定被告應履行同居義務,而被告迄未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原告乃訴請被告履行同居,嗣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十七號民事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確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五七號判決認定被告應履行同居義務,而被告迄未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依上開判例意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四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五年婚字第七七四號離婚案卷、八十六年家調字第十號履行同居案卷、八十六年家調第一四五號履行同居案卷、八十七年家調字第五四號案卷履行同居案卷、八十七年婚字第五一七號離婚案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原告乃訴請被告履行同居,嗣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十七號民事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確定。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