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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7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條第1項第11款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元固非無見,惟原處分機關已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異議人之同一違規行為裁處罰鍰9,000元,是本件裁罰業已違反行政罰法第24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拍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000109號催告函所示,月息2%×12=24%,顯已違反民法第205條最高本金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上限,應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
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秩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已規定:「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2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嘉笙公司告知其於紓困合意後多次要求原告換回本擔保票據,以符融資展延之目的,然原告卻拖延不讓嘉笙公司換回,其行為業已違反公交法第24條「除本法令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為民法侵權行為之請求外,原告亦因被告雨潔公司、沅富公司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實際受有營業信譽之損害,並受有營業上之損失,被告雨潔公司、沅富公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25條。為此提起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廣告文字,誤導消費者對原告產生不好之印象,已屬於致消費者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足以影響其交易決定,而妨害原告之市場效能,被告明顯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4條、第25條規定,為此提起本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7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就本件已確定之法律關係更行起訴,違反鄉鎮調解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駁回其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抗告人起訴以相對人按基本薪計算其加班費,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規定,侵害抗告人之權益,依勞基法第23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提供抗告人近5年內之工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5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就本件已確定之法律關係更行起訴,違反鄉鎮調解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再審被告登記使用「世界貿易中心」之名稱業已違反公平法第24條之規定,且本件並不因再審被告係在公平法施行日之前即已為公司名稱之登記即不受該法之規範,從而再審原告依公平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3、本案被告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1)縱使鈞院認為本件未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1條之情形,被告之行為亦仍有同法第24條規定之適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㈠本件為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420號民事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效力所及,原告再行提起本件訴訟,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法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8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卻要求原告須給付定金,簽約後始提供契約書,且其所提供之契約審閱期間亦少於5天,核其所為顯然與前述公平會之決議有悖,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除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詎被告竟枉顧求診病患之權益,行醫草率怠惰,多次要求診所內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原本只負責行政庶務工作之員工蔡孟穎,逕行為接受針炙治療之病患拔針,而被告本人竟不在場,此顯然已違反護理人員法第24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難認該診所處理本爭議案件不當,又臺端確實因該爭議事件而於診所內有喧嘩行為,進而使醫師停下診療作業進行處理,導致診療流程延宕,致生其他病患權益之損害,核已違反醫療法第24條規範。七、綜上,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上,本件檢查結果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延長工時21分、16日延長工時30分,自103年3月26日至4月24日,共計有8小時40分之延長工時工資未給付,原告並未依法應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7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之事業,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三、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上,高度攀附、抄襲他人產品外觀行為,已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何況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公司向原告等加盟商所收取之加盟金高達50萬元,並無法轉為他用,故被告公司於締結本件加盟契約前更應就締約資訊為充分及完整之揭露及告知,其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㈤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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